TokyoRiKi 发表于 2011-2-15 10:17 不是看天数,比如2号提出,那么下个月3号以后离开,这为常识。 这么简单一句话,就这么难理解和需要纠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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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bug_008 发表于 2011-2-15 10:25 这个常识很是令人费解啊。 其实你坚持的意思很好理解。
TokyoRiKi 发表于 2011-2-15 10:28 常识不是为啥非要坚持,而是大部分的业界人士都默认执行的规则。 你一定要调查为什么,你可以挨个公司去 ...
Abby.ye 发表于 2011-2-15 11:08 回复 ares2k 的帖子 怎么,只能让公司随便就让派遣社员离开就不许派遣社员离职吗?再说了,人家都提前跟公 ...
噢萨卡 发表于 2011-2-14 11:53 其实有人找律师告我也是好事 我倒是不在乎 法院裁判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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