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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eitan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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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了一个关于中国人在日本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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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09: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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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10: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估摸着也差不多有16亿人口,农村地区,人口谎报现象还是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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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11: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我觉得你的同学很可爱,我觉得楼主很可笑。
我不断的在日本人及外国人面前揭露日本的黑暗,并不代表我背叛了日本,并不代表我不爱日本、也有不少日本人仇视我的暴露,这些仇视我的日本人与楼主有相似之处。
只说真话,不说假话,走自己的路。我不代表日本,我代表我。你不代表中国,你代表你。
请参考。http://jp.shenshouli.com/news.htm

[ 本帖最后由 日本红军 于 2008-1-20 00: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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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22: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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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22: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朋友还是劝他快点回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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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0 00: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告楼上affeii已经违反日本刑事法律,请小春网站处置,保留IP资料等。我将同时向警视厅联络。

[ 本帖最后由 日本红军 于 2008-1-20 00:22 编辑 ]
japanredarmy0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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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0 00: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實這同學不錯,實話實説很好,沒必要存心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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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0 00: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次向贵站提出,如果贵站不及时处理,贵站将作为第二民事被告。不瞒诸位我一年几十次法庭上征战,战无不胜,攻无不克。最后警告。

这个马甲可能是斑竹吧?

[ 本帖最后由 日本红军 于 2008-1-20 00: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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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0 01: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学有点2
鉴定完毕
[.E36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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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0 02: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231条
侮辱罪(ぶじょくざい)は、事実を摘示しないで、公然と人を侮辱することによって成立する罪。

我先对发贴者和拒不删贴网站的主办人提出刑事告发,只要我不撤诉,多次告发,绝`对会被受理。
刑事认定有罪后,我将对发贴者和拒不删贴网站的主办人提出民事告诉,三年内随时可以提起。
来日本这么多年了,常识都不懂,还办什么网站!

不见棺材不掉泪。

[ 本帖最后由 日本红军 于 2008-1-20 02: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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