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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10: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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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ke678 于 2014-1-25 17:49 编辑
不客气。
你说得覆盖面广就是A公司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项a+b+c,
而B公司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项为a+b+c'
这样,B公司的权利要求范围被A公司专利权利要求范围覆盖(c'是c的下位概念),没有新颖性。
这时候,只有修改权利要求项,改变专利的技术特征。
如果改不了的话,也许这个专利申请获权可能性比较小。
这样看,专利因为授权之后能够获得垄断权,具有强大的技术效应和经济效应,
所以并不是一个很好申请的东西。
至于,如果修改权利要求项,楼上的waha jj是工科博士,
而且从事知识产权领域很长,应该很专业很有经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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