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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各自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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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来给外务省、法务省提建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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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02: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ianglin 于 2011-6-12 02:08 编辑
baobao_008 发表于 2011-6-12 01:19
对不起。看来是误会你了?
你左一个比喻,右一个比方的,一会食品,一会上访农民的,看得人头晕。
逻辑上 ...


上帝啊,这么晚了还不能睡。

1 首先日本法务省要的是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公证书。这一点毋庸置疑。

按你说的,我国的公证书不是用来证明亲属关系,只证明提供的材料和复印件一致。

你曲解了公证书的定义,用来证明亲属关系才是公证书本身的意义。

至于只是核对提供材料的真伪,抑或是证明提供的材料和复印件一致。
这是他们的工作手段或是程序,如果你觉得中国公证处这么做不严谨,你让他们去验DNA好了。

2 按你的意思说,推导出的结果是,我会由于向日本政府承认中国政府的短处而得到日本人的尊重,

日本人在你们眼中如此厚道,善良,高贵,大公无私。
可惜我做不到大义灭亲,和让法务省的糟老头取笑。

3 你某天去人大提出取消中国公证处,因为公证处在你们看来毫无意义。

这样的话,你们会得到全中国人民的尊重。
到时候你们又会不屑的说,我们要的只是大日本帝国施舍的尊重。

你们的逻辑让人活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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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02: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maicha 发表于 2011-6-12 01:10
条理清晰,思维缜密,这是看你写的东西后的感觉

我自弹自唱了一天,
总算发现牛群中夹杂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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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02: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up888 发表于 2011-6-12 01:20
谢谢您的指教。

其实我想说得是,您说得这个食品问题用在这个问题上并不如信访这个贴切。

我这谈不上什么指教的,

你说话客气了,四海之内皆兄弟,不用这么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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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2 13: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baobao_008 发表于 2011-6-12 01:19
对不起。看来是误会你了?
你左一个比喻,右一个比方的,一会食品,一会上访农民的,看得人头晕。
逻辑上 ...

我太感谢你了,和他们说话,简直要累死人了。要不就是真不懂(不懂,自己读看多读多研究呗),要不就是虚伪。不管怎么样,我都不愿意再费时间在他们身上了。

我首先就写了公证书没有起到实际意义,既然有委托的代理结构,就让机构人员看看申请者拿来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就好,劳民伤财,和政府打交道很累人,那是追加事实,表达办趟手续有很多不容易。总之,我投书的目的是希望在日中国人和家里人的往来能更简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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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2 13: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xianglin 发表于 2011-6-12 01:17
中国食品问题的比喻,

指中国自己食品安全的问题,是否要通过建议日本政府的禁止进口,来帮我们解决。

我又没有要求日本政府管中国公证处的问题,我建议日本政府更改他们自己的审批材料而已。你对中国食品不满,不要借我的帖子发泄,好不好?你看你,反反复复自己打自己的嘴巴,看着简直惨不忍睹。

又在我点评后偷摸更改自己的发言(比如162楼也是如此),厚颜无耻,也就你这样了。你能坦荡荡点吗?理解错了就说“理解错了”,比喻不适当就说“对不起,比喻不适当”,一张这样的嘴脸,还是别一而再,再而三地露了。混淆视听,误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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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13:5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自保平安  你可以向B国提出降低公证费嘛,我建议A国不必用B国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是否吻合,不是有代理机构嘛,既然B国委托代理,那就让代理机构看就好。  发表于 2011-6-12 13:39

各自保平安  反反复复说了,公证书并没有证明原件时真实的,只证明申请人拿来的原件和复印件一致,是因为没有起到实际作用,同时又劳民伤财,才建议的  发表于 2011-6-12 13:36


各自保平安  我要求日本政府降低代办机构的手续费吗?我跟你们说话真是要累死。我只能建议他们好好监督他们委托的代办机构。不正是那么做的吗?  发表于 2011-6-12 13:32

————————————————————————————————————————————————————
公证需要到公证人。公证人不是随随便便哪个人都可以的。
现在当公证人还得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呢。
你以为代理机关能够随随便便公证阿。

不跟你说清楚,你还看不懂。
你的逻辑是 A国签证需要B国公证→但因为B国国内公证费太贵,造成(B国公民赴A国探亲)不便,→所以A国应取消公证。
但纯粹按照正常的逻辑推理来说的话,因为B国国内公证太贵→那么B国国内降低公证费(这样才不会造成不便)才是直接逻辑阿。

我写的中文,能看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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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2 14: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up888 发表于 2011-6-12 13:58
各自保平安  你可以向B国提出降低公证费嘛,我建议A国不必用B国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是否吻合,不是有代理 ...

晕死,代理机构只要看原件是否和复印件一致,就像入管看看你的存折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留下复印件,归还原件一样,既然领事馆委托了代理,这点也可以让代理机构验证,我有说要代理机构出具公证书吗?

A国签证需要B国公证→但因为B国国内公证费太贵,造成(B国公民赴A国探亲)不便,→所以A国应取消公证。这是你的理解好不好?我一直是说,公证书本身没有起到证明原件的作用。劳民伤财是追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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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14: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ianglin 于 2011-6-12 14:16 编辑
各自保平安 发表于 2011-6-12 13:57
我又没有要求日本政府管中国公证处的问题,我建议日本政府更改他们自己的审批材料而已。你对中国食品不满 ...


认栽了。

和您不是一个层次的。

于你进行公益事业的途中,我厚颜无耻的成了羁绊。

我回地球先,火星太热了。

我会再回来的。
imagesCAYY23IU.jpg

点评

我喜欢和坦诚的人打交道(人都有虚假的时候,不过,至少有提醒、反省自己要坦诚相待的意识的人),还是别来了。  发表于 2011-6-12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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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14: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ianglin 于 2011-6-12 14:18 编辑
up888 发表于 2011-6-12 13:58
各自保平安  你可以向B国提出降低公证费嘛,我建议A国不必用B国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是否吻合,不是有代理 ...


TO:这位兄台

我先回地球了,火星太寂寥了。

你要还行,就再撑一会儿。

实在不行,咱还是先回地球哈。

                  FROM:一个厚颜无耻的战斗在火星前线的地球人
imagesCAYY23IU.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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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14: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自保平安 发表于 2011-6-12 14:05
晕死,代理机构只要看原件是否和复印件一致,就像入管看看你的存折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留下复印件,归 ...

件名:中国籍による親族・知人訪問査証(ビザ)の申請手続きについて
 現在、中国籍による親族・知人訪問を目的とした査証申請は代理機関を通じて行うことになっています。査証業務をスムーズに進めるためだと理解はしています。但し、日本側が受け取る手数料は200元であることに対し、代理機関に支払う総手数料が4倍~7倍になっていることはご存知でしょうか。
 また、提出書類の中に「在日親族又は知人との関係を証する書類」があり、親族訪問の場合は親族関係公証書、知人訪問の場合は写真、手紙等の提示と示されています。知人の方が親族より簡単に書類の用意ができるようになっていると思います。ちなみに中国の公証書はどういうものかといいますと、「このコピーは原文の内容と一致する。誰それが誰それの父親であり…」のようなもので、原本の真偽を証明するものではありません。
 原本とコピーの内容が一致かどうかぐらいなら、原本とコピーを代理機構に提出し、確認してもらえば済む話だと思います。それを中国政府の公証機関にお願いすると、大変な労力以外にまたもや多額のお金が請求されます。それに、政府機関に関わると、とにかく精神的にも疲れます。日本の市役所など発行する証明書は300円1通がほとんどですが、中国の公証書は300(4500)になることがあります。場合によって、何通も必要だと言われます(本当か?)。中国の平均収入を考えると、結構な値段になります。尚、外国人が日本に帰化した場合、戸籍謄本に母国にいる親の名前が出ています。親子関係を審査した上で戸籍に載っているはずなので、日本に行くたびに親子関係を公証しなくてもいいと思います。
 最後に身元保証人の所得証明ですが、在職証明だけで認めていただけるのなら大変ありがたいです。どうしても所得証明が必要であれば、せめて「発行機関の封筒を使用し、開封無効」と各代理機関に指導していただきたいのです。ご承知のように、中国はプライバシーの意識が低いです。むやみに人の手に所得証明が渡っていくのが抵抗あります。
これまでの内容をまとめますと、次の3つについて考えていただきたいです。
 1 代理機関の選出と代理手数料の指導
 2 公証書の廃止と代理機関への通達
 3 個人の所得情報の保護
 以上について今後の査証申請手続の利便性の向上を目指した検討をお願いします。行き来を簡単にするよう切に望んでいます。

——————————————————————————————————————————————————
我重新拜读了一下您的大作。

原来的贴里也说了,写正式文章得结论在前,原因在后,这样比较有效率,好理解。
您的要求是
 1 代理機関の選出と代理手数料の指導
 2 公証書の廃止と代理機関への通達
 3 個人の所得情報の保護

原因是
1代理机关手续费高
2公证书无实际意义。
3跟公证处打交道很累
4公证费很贵
5中国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意识薄弱
————————————————————————————————
再次好心的建议您,我赞成您去跟外务省提要求
但是您的文章写法和法律逻辑就不能重新再组织一下吗?
别的帖子也有人说了,集思广益也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办事情要凭智慧,不是靠情绪。
————————————————————————————————

我不知道您有没有看过别的国家的公证书,
几乎所有国家的公证处他们只认证原件和复印件是一致的。
(有些国家的Notary会认证在他们地方签名的人跟本人一致)
包括日本在内。不仅仅是中国。

这是公证的程序。您没学过法律不一定知道。
您的意见是,这么简单的东西谁看都可以了,并不需要公证处。
但国家组织法律构成方面的东西并不是您想象的那么简单。

公证需要公证人资格,我刚才在前面也跟您说过了。
不是一个中介机构就有权利出具公证书的。

我写的意思,您能看懂吗?

点评

我没要求中介机构出具公证书,我都说不用公证书了,怎么还会存在让谁出公证?您看懂了吗?别卖弄了,你就按你想写的写呗,我写我想写的。  发表于 2011-6-12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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