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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议[制度]《论坛版主管理条例》(2004年10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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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14:29:00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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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论坛版主管理条例》(2004年10月实施)

一、论坛版主申请资格:以下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者才有资格申请版主。
1、愿意为论坛建设做出贡献;
2、具备经常上网的条件(每周至少保证登陆论坛3次);
3、在论坛中表现积极、热情、愿意助人为乐;
4、具备一定的经验,有较高的素养和水平;
5、无灌水倾向。
注:已经具备论坛认证会员资格者优先。

二、版主选拔办法:
1、具备版主申请资格者必须由本人在[事务管理区]直接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自我介绍、希望主持的版块名称等。
2、申请人是否适合成为版主,由各区版主负责审查。
3、区版主审查通过后,报论坛高层管理人员(坛主、总版主、区版主)讨论和审批,高管人员无反对意见时审批通过,报坛主任命。
4、未通过审批的申请人,需间隔三个月以上才可提出再次申请。
5、如申请的版块无版主空缺时,在征求版主本人意见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岗位调整。
6、荣誉版主或原正式版主退职后申请复职的,以及现任版主兼职新版块的,同样必须通过上述审批手续才可以报坛主任命。
7、特殊情况下可不经过上述手续由坛主直接任命。

前些天关于斑竹和认证会员的选拔,发了个贴子。多谢总斑竹的解释。明白了,立法很完备嘛。

不过和实体条件相比,选拔程序上好像还有改进的地方吧。

3,区版主审查通过后,报论坛高层管理人员(坛主、总版主、区版主)讨论和审批,高管人员无反对意见时审批通过,报坛主任命。

为了加强审查效率,是不是也该有个时限呢?

4、未通过审批的申请人,需间隔三个月以上才可提出再次申请。

依据这一条,未通过审批的人应该接到明确的通知,且该通知必须记有明确的交付日期。否则三个月的期间如何计算呢?

现在斑竹申请贴的报名人员已经很多了,是否应在人数达到一定程度时进行统一评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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