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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enngosi 于 2019-11-12 16:44 编辑
近期“国民老公因其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近日被法院下达了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是不得有以下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 旅游、度假;
-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所以在解除限制令之前是不得有以上的消费,那怎么样才能解除呢?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才可以解除限制令。 -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
- 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
-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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