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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置评论】三个小三反攻原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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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3 17:39:22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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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ugust777 于 2017-7-23 19:53 编辑

当事人名字都为假名。
  1,前阵子在国内听到的新闻。  李某(夫)和顾某育有一子。婚后几年李某认识了朱某,并生了个儿子。一次车祸导致李某死亡,朱某带着孩子控告原配,要求分遗产。法院要求朱某提供李某与孩子的父子证明,朱某提供了出生证明和一些证人供词,法院认为这不够,要求亲子鉴定。但原配顾某不同意提供配合(貌似需要李某和顾某的孩子提供DNA),朱某认为顾某应该配合,于是双方律师辩论。之后法院判顾某可以不用提供亲子鉴定的帮助。最终朱某因证据不足败诉。
2,以前听说的事情。
  和第一个类似,不同点在原配夫妇育有一女,而私生子是个男孩。所以结局是男方家长配合小三拿到了亲子鉴定证据。原配被判分割死者家产。

3,这是身边朋友家里发生的事情。
  朋友的叔叔得知自己得了癌症,于是立遗嘱将部分私产和一处房子留给了私生子。这个叔叔死后原配将小三告上法院,要求返还遗产。结果是小三拿出死者之前留下的亲子鉴定,法院判小三败诉,交出死者留下的部分私产;房子因为已经赠予,所以不需要拿出来,但法院同时要求原配将现有的资产分半,将其中一部分按继承法交还私生子的监护人,也就是那个小三。原配不服,拒绝执行,小三后来也没追究,此事不了了之。

  没什么想说的,仅回应昨天的一个帖子里的问题。
https://www.incnjp.com/forum.php ... 6orderby%3Ddateline
@不二家2017
 楼主| 发表于 2017-7-23 17:46:29 |
后来我看了第一个案例的法官笔记,原来为“原配不用提供配合”提供法律依据的是这位女法官本人。
发表于 2017-7-23 18:56:20 来自手机 |
august777 发表于 2017-7-23 17:46
后来我看了第一个案例的法官笔记,原来为“原配不用提供配合”提供法律依据的是这位女法官本人。 ...

法官私下接触当事人是渎职吧。内心中个人的关于正义的定义应该摒弃,在法官的位置上行事就得中立公正。国内那种人治社会这样期待是奢望。

大部分女人就那鬼样,所以,整体上败给男人,世界就是现在这样。

第一案例,小三也可以找男方亲属吧。

最后,没有婚姻制度,就没有原配和小三这些词,也没有未婚、已婚、离婚、再婚这些概念。
 楼主| 发表于 2017-7-23 19:41:53 |
本帖最后由 august777 于 2017-7-23 19:43 编辑
各自保平安 发表于 2017-7-23 18:56
法官私下接触当事人是渎职吧。内心中个人的关于正义的定义应该摒弃,在法官的位置上行事就得中立公正。国 ...

第一个案例,原则上双方是不可以私下见面的。尤其小三私下接触对方原配孩子的话会被告侵扰吧。。。
而法律依据不是法官私下提供的,是在判决原配不需提供配合时记录的判决依据。

而婚姻制度,现在基本没法废除。婚姻制度虽然非常束缚人性,但也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只要婚姻双方(包括家族)的财产状况富足且没有悬殊的相差,这一点在后期往往不会是开撕的G点。譬如马云如果和王健林离婚,估计不会为财产开撕。
发表于 2017-7-23 19:46:19 来自手机 |
啥意思啊?你想阐述的观点是当小三不用怕最后一无所有,身败名裂是么?
 楼主| 发表于 2017-7-23 19:46:31 |
各自保平安 发表于 2017-7-23 18:56
法官私下接触当事人是渎职吧。内心中个人的关于正义的定义应该摒弃,在法官的位置上行事就得中立公正。国 ...

另外,现在国内最让人无语还不是人治的问题。
国内坐公交经常能看到播放拒不执行法院判定的人被PO出来,还有很多不交庭费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7-23 19:48:30 |
Selinaz 发表于 2017-7-23 19:46
啥意思啊?你想阐述的观点是当小三不用怕最后一无所有,身败名裂是么?

我哪有这个意思。。。
我是因为昨天别人的帖子里被问为什么觉得婚姻法对女人不利才回了这么一贴。。。

其实具体有利无利我是没法判定,但某些层面上的确对女人不太公平。
发表于 2017-7-23 20:22:54 来自手机 |
august777 发表于 2017-7-23 19:46
另外,现在国内最让人无语还不是人治的问题。
国内坐公交经常能看到播放拒不执行法院判定的人被PO出来, ...

法律如同儿戏~~
就是这么回事吧
发表于 2017-7-23 20:33:28 来自手机 |
august777 发表于 2017-7-23 19:41
第一个案例,原则上双方是不可以私下见面的。尤其小三私下接触对方原配孩子的话会被告侵扰吧。。。
而法律 ...

嗯,废除很难,这不仅仅是人们意识上的问题,而是,婚姻制度是很多其它制度的基础。私有制消失时,婚姻制度才会消失。成年人在婚姻制度下的争夺极其丑陋。

现行条件下能做的只能是尽可能地保障儿童权益和尽可能使妇女的家庭贡献、生育贡献社会化。生养孩子折算时间算工资,既然是工资收入,那么也按规定交税(年金和医疗、老年护理保险等)。让生养孩子也成为一种社会工作,对工作要有责任心。呵呵。
发表于 2017-7-23 21:04:40 来自手机 |
august777 发表于 2017-7-23 19:48
我哪有这个意思。。。
我是因为昨天别人的帖子里被问为什么觉得婚姻法对女人不利才回了这么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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