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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说说] {话说你们会买吗?}凶宅低价拍卖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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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1: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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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幢共有12个房间的宅邸,以756万日元(约合人民币46万元)的底价拍卖——10日开始在网上公开拍卖的这幢位于千叶市内的房屋,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
  拍卖介绍中写明“建筑内曾发生过杀人案”,并将底价定为市场价的4分之1。
  这幢宅邸位于JR土气站南侧,坐落在千叶市绿区Asumiga丘(日文为:あすみが丘) 6丁目一片幽静的住宅区内。房屋设计成三角屋檐,搭配着仿红砖式的墙面,从外部还能看到飘窗和阳台,屋顶内建有阁楼的设计也一目了然。房子看起来长期无人居住,周边草木肆意生长。为了收回滞纳税金,市政府扣押了这幢宅邸,并将其放在雅虎的“公家拍卖”(日文为:官公庁オークション)网页上进行拍卖。
photo_2.png
  从拍卖网站可知,宅邸占地面积约为527平方米,使用面积约为308平方米,建筑年龄约为22年。当地房地产公司介绍说,“按照这一片的市场价来算的话,大约值298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79万元)”。然而,经过房地产专家鉴定之后,市政府却将底价定为756万日元,竞拍将截至17日下午1点。
  之所以如此低价是有原因的。据县警方透露,2014年1月,1名胸口流血的男性被发现死于房屋内。而网页上的详细介绍中也写道“建筑内曾发生杀人案”、“维护与管理状态不佳”。这些登载内容,则是市纳税管理课参考过去的竞拍案例等对象,商讨出来的结果。对此,负责人解释道:“为了避免引起纠纷”。
  对于这类因案件或自杀等缘由,导致有人死亡的凶宅,卖方或是房东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将情况公之于众呢?
屏幕快照 2016-05-17 上午11.41.32.png
  据《住宅用地建筑交易法》(日文为:宅地建物取引業法)规定,对于“会对交易从业方的客户等对象的判断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从业方有义务告知对方。然而判决案例虽规定,因自杀或发生案件有人死亡的情况,“有义务告知对方”,但对于要告知对方多久之前的事情,却没有明确的说法。对此,国土交通省的负责人解释道,“须告知的对象因具体情况而各不相同,因此很难统一标准”。
屏幕快照 2016-05-17 上午11.41.37.png
内容转自网络

发表于 2016-5-17 12: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买下
然后拆除
把地分2块
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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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2:29: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拆除后新建アパート出租、带停车位估计好租!
估计一般人这个价买不了!
公布价格估计拍卖的基础价!
凶宅一般黑社会人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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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7 17: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这个凶杀案还没有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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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7: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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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7: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还有其他原因或就是炒作,
事故物件很多,这都不算是什么凶恶的,
而且加害人没有取财物,周边也没有其他案件,
应该是有针对性的仇杀,对后面的住户不造成多大威胁。

收拾一下让人来住个一两年,
之后的主动告知义务也就没有了,
连事故物件都不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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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7:26: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回电视上有说这个,一般买了重建,建好后再卖或出租就不算凶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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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8: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loveyouever 发表于 2016-5-17 17:16
已经有人拍了好像:

落札価額

刚刚新闻里也播到这个落札価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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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20: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悬了,一旦上了电视,以后就瞒不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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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09:37: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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