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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投诉] 对白丁版主的两三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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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5 00:47:00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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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闻;我在灌水版所发的支持日本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被白丁版主以个人的名义再次进行删除.这件事情让我感到十分的震惊和遗憾!!!前些日子我所发布的一遍文章就被白丁版主删除,并强制扣除了本人的声望,后在我个人声嘶力竭的解释及其论坛中朋友的帮助下.得到了包括坛主在内等的平反,为考虑到论坛和谐气氛,本人并未追究白丁版主个人所负责任,力争将此事影响减少到最小.至此,事情告一段落.时隔几日,又发生了白丁版主此次的行为.本人十分困惑,但为避免类似问题在小春的再度发生.我决定不再沉默.对白丁版主的行为表示严重不满.并希望白丁版主负起责任!!!!!!

看法一.首先本人所发的文章完全没有触犯论坛的规定,为让大家理解本人特将论坛规定转帖:

1、禁止在2个以上的讨论区或禁止在同一个讨论区发表内容相同的文章或图片;

2、未经许可,禁止发表一切经营性目的的广告和宣传(包括用户签名);

3、禁止在论坛拉帮结伙、谩骂、寻衅滋事、恶意攻击他人;

4、禁止发布涉及政治、法律、时事、时弊、政策、宗教迷信、地区和民族问题、反动、淫秽色情、暴力等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言论、文章或图片;

5、禁止发表与本论坛主旨、各版主题无关的文章;

6、禁止在论坛(灌水区除外)发表言之无物的,思维混乱的,纯粹灌水的文章,比如只有“呵呵/我同意/不错哦/好棒啊/砸我吧/打我吧/狠很砸/顶/”等简单文字的;

7、禁止各类刷屏式灌水和版聊行为(含灌水版)。

请问白丁版主.我有违反这条款中的任何一条吗?我支持日本加入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行为是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或者违背的吗?再此之前这篇文章是在华人思想工作版帖出的.后来被坛主转至灌水版,换句话说白丁版主的行为是超出其权利范围和个人思想行为.并非其所代表的论坛版主行为.请问:白丁的行为是否与其所应作出的行为相符?

看法二:白丁版主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单纯的失职,还或者是对此前事件的报复行为,作为小春的版主应该对此事有一个很好的解释.以规范小春论坛的秩序.

看法三:如果白丁版主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或者其他不应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其作为版主的义务,以保证此类错误的再次发生......

以上是我对白丁版主的几点看法...如果对我个人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也希望可以提出.谢谢大家!!
发表于 2005-3-25 01:29:00 |
4、禁止发布涉及政治、法律、时事、时弊、政策、宗教迷信、地区和民族问题、反动、淫秽色情、暴力等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言论、文章或图片;
看不见这条吗
我知道投诉版我不能回帖
政治,你说的那不是政治吗
我支持日本加入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行为是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或者违背的吗?
本来新闻没错,可是,你加入了自己的感情在里面
你自己支持,我还反对呢,别无理取闹了,你说过很多没用的话
快去日本了,好好准备,好好学习
发表于 2005-3-25 01:38:00 |
以下是引用刘凯在2005-3-24 23:47:57的发言:
近闻;我在灌水版所发的支持日本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被白丁版主以个人的名义再次进行删除.这件事情让我感到十分的震惊和遗憾!!!前些日子我所发布的一遍文章就被白丁版主删除,并强制扣除了本人的声望,后在我个人声嘶力竭的解释及其论坛中朋友的帮助下.得到了包括坛主在内等的平反,为考虑到论坛和谐气氛,本人并未追究白丁版主个人所负责任,力争将此事影响减少到最小.至此,事情告一段落.时隔几日,又发生了白丁版主此次的行为.本人十分困惑,但为避免类似问题在小春的再度发生.我决定不再沉默.对白丁版主的行为表示严重不满.并希望白丁版主负起责任!!!!!!

看法一.首先本人所发的文章完全没有触犯论坛的规定,为让大家理解本人特将论坛规定转帖:

1、禁止在2个以上的讨论区或禁止在同一个讨论区发表内容相同的文章或图片;

2、未经许可,禁止发表一切经营性目的的广告和宣传(包括用户签名);

3、禁止在论坛拉帮结伙、谩骂、寻衅滋事、恶意攻击他人;

4、禁止发布涉及政治、法律、时事、时弊、政策、宗教迷信、地区和民族问题、反动、淫秽色情、暴力等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言论、文章或图片;

5、禁止发表与本论坛主旨、各版主题无关的文章;

6、禁止在论坛(灌水区除外)发表言之无物的,思维混乱的,纯粹灌水的文章,比如只有“呵呵/我同意/不错哦/好棒啊/砸我吧/打我吧/狠很砸/顶/”等简单文字的;

7、禁止各类刷屏式灌水和版聊行为(含灌水版)。

请问白丁版主.我有违反这条款中的任何一条吗?我支持日本加入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行为是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或者违背的吗?再此之前这篇文章是在华人思想工作版帖出的.后来被坛主转至灌水版,换句话说白丁版主的行为是超出其权利范围和个人思想行为.并非其所代表的论坛版主行为.请问:白丁的行为是否与其所应作出的行为相符?

看法二:白丁版主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单纯的失职,还或者是对此前事件的报复行为,作为小春的版主应该对此事有一个很好的解释.以规范小春论坛的秩序.

看法三:如果白丁版主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或者其他不应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其作为版主的义务,以保证此类错误的再次发生......

以上是我对白丁版主的几点看法...如果对我个人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也希望可以提出.谢谢大家!!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你吧。

1。你在灌水版所发的“支持日本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帖子,违反了论坛禁止发言规则第四条:禁止发布涉及政治、法律、时事、。。。的要求。这个话题,涉及了政治和时事评论,是属于不受欢迎的讨论主题。

2。为了维护各版的讨论气氛,对于非本版讨论内容和违反规定的帖子,斑竹有两种处理方式:
(1)直接删除或者扔进垃圾箱;
(2)将帖子移入其他相关讨论版。
你所说的“再此之前这篇文章是在华人思想工作版帖出的.后来被坛主转至灌水版,”就是依据第二种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但并不是说,这个主题就可以在灌水版讨论,而是等待灌水版做进一步判定和处理。
3。白丁虽然不是灌水版斑竹,但是灌水版所在的综合区的区斑竹,按照论坛斑竹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斑竹不在的情况下,主管区斑竹有责任代替斑竹行使斑竹职权。所以白丁斑竹直接删除灌水版中的违规帖子,是符合论坛规定的。

因此,从白丁斑竹就此事的处理来看,既不存在滥用职权,也不存在失职行为。你对白丁斑竹的指控不能成立。

另外,小春论坛的习惯就是既往不咎,以前你们之间有什么误会,既然都已经弄明白了、解决了,就不应该重提。重提那些东西,除了更加深双方的误会外,起不到任何积极作用。呵呵,我想,按照他现在权限,白丁还不至于用这种删贴的幼稚办法报复你。你在小春时间还不长,许多东西还需要逐步熟悉和适应。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25 0:41:56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5-3-25 13:28:00 |
以下是引用刘凯在2005-3-24 23:47:57的发言:

近闻;我在灌水版所发的支持日本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被白丁版主以个人的名义再次进行删除.这件事情让我感到十分的震惊和遗憾!!!前些日子我所发布的一遍文章就被白丁版主删除,并强制扣除了本人的声望,后在我个人声嘶力竭的解释及其论坛中朋友的帮助下.得到了包括坛主在内等的平反,为考虑到论坛和谐气氛,本人并未追究白丁版主个人所负责任,力争将此事影响减少到最小.至此,事情告一段落.时隔几日,又发生了白丁版主此次的行为.本人十分困惑,但为避免类似问题在小春的再度发生.我决定不再沉默.对白丁版主的行为表示严重不满.并希望白丁版主负起责任!!!!!!

看法一.首先本人所发的文章完全没有触犯论坛的规定,为让大家理解本人特将论坛规定转帖:

1、禁止在2个以上的讨论区或禁止在同一个讨论区发表内容相同的文章或图片;

2、未经许可,禁止发表一切经营性目的的广告和宣传(包括用户签名);

3、禁止在论坛拉帮结伙、谩骂、寻衅滋事、恶意攻击他人;

4、禁止发布涉及政治、法律、时事、时弊、政策、宗教迷信、地区和民族问题、反动、淫秽色情、暴力等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言论、文章或图片;

5、禁止发表与本论坛主旨、各版主题无关的文章;

6、禁止在论坛(灌水区除外)发表言之无物的,思维混乱的,纯粹灌水的文章,比如只有“呵呵/我同意/不错哦/好棒啊/砸我吧/打我吧/狠很砸/顶/”等简单文字的;

7、禁止各类刷屏式灌水和版聊行为(含灌水版)。

请问白丁版主.我有违反这条款中的任何一条吗?我支持日本加入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行为是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或者违背的吗?再此之前这篇文章是在华人思想工作版帖出的.后来被坛主转至灌水版,换句话说白丁版主的行为是超出其权利范围和个人思想行为.并非其所代表的论坛版主行为.请问:白丁的行为是否与其所应作出的行为相符?

看法二:白丁版主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单纯的失职,还或者是对此前事件的报复行为,作为小春的版主应该对此事有一个很好的解释.以规范小春论坛的秩序.

看法三:如果白丁版主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或者其他不应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其作为版主的义务,以保证此类错误的再次发生......

以上是我对白丁版主的几点看法...如果对我个人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也希望可以提出.谢谢大家!!

关于第四条规定我已经来帖子中解释的很清楚,为避免误会请大家再次阅读这条规定..
4、禁止发布涉及政治、法律、时事、时弊、政策、宗教迷信、地区和民族问题、反动、淫秽色情、暴力等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言论、文章或图片;

我在之前的回答中已经很明确了这个问题!!!!!"入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行为是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或者违背的吗"请注意不要断章取义!!题目已经很明确的指出在涉及政治话题的基础上外加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言论才能够成第四条的规定!如若不是.题目应该为禁止发布涉及政治、法律、时事、时弊、政策、宗教迷信、地区和民族问题、反动、淫秽色情、暴力或者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言论、文章或图片等;对比这两条后是否发现前后两条规定的范围有了很大出入.没错,这种条款很容易让大家产生错觉,把这两条的范围混淆.鉴于此点希望重新考虑此事!!!.还有关于ga14149057我想以上的发言是否让你明白我在来此贴投诉之前看见了第四条规定.还有我的言论是否有用会让大家去判断.也请不要加入你的思想感情!谢谢!!!!
发表于 2005-3-25 14:03:00 |
恩,这个意见提的对。老实说,我们不是起草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制订论坛的各种规章制度时,用词用语方面难免存在各种漏洞。
这个意见接受,立即改正。多谢。
发表于 2005-3-25 14:27:00 |
  趁着帖子没被锁,说上一句,我现在希望楼主能马上的到日本来!看楼主的帖子感觉象俩个世界的人。
 楼主| 发表于 2005-3-25 14:36:00 |
先谢谢版主接受我的建议,也希望小春可以越办越好.但我依然要求白丁版主对此事作出解释.并承担起责任(论坛内部处罚或者与我个人协商解决)以及最起码的道歉.毕竟白丁在删除我贴子时我是严格按照论坛规定进行操作的.所以我有理由相信他的这种做法是失职行为.已避免此类事情的再度发生!!!谢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25 13:37:08编辑过]

发表于 2005-3-25 15:19:00 |
以下是引用刘凯在2005-3-25 13:36:21的发言:
先谢谢版主接受我的建议,也希望小春可以越办越好.但我依然要求白丁版主对此事作出解释.并承担起责任(论坛内部处罚或者与我个人协商解决)以及最起码的道歉.毕竟白丁在删除我贴子时我是严格按照论坛规定进行操作的.所以我有理由相信他的这种做法是失职行为.已避免此类事情的再度发生!!!谢谢...


这个我可不能支持了:

1。前边已经说过,白丁没有错,既然没有错为什么要道歉?

2。虽然制度本身有用词不准确的地方,但原本意义表达的很清楚。虽然论坛的解释与你的理解有偏差,但是对于相关条款含义的解释权在论坛。白丁斑竹是按照该条款的本意来执行的,不存在未按照规定执行的问题。

3。对于违规或者不宜在本论坛发布的东西,斑竹有责任删除,决不能允许借口没有相关规定,而使这些东西存在,影响论坛的安全和正常讨论气氛。更何况这次的事是有明文规定,只不过是双方理解上的偏差。

4。删贴本身不是处罚,是论坛的一种管理手段。小春论坛还有一种惯例,灌水版和相册版每个月要进行一次大范围无差别删除操作,其他版块每半年也要进行一次大范围缩水操作。目的是为了节省论坛资源,为大家提供舒适、快捷的交流环境。所以,请不要将删贴理解为对你的处罚。论坛的处罚包括:严重警告、降低威望、扣除积分、金钱、魅力等、禁止发言、禁止IP登陆、罚没全部资产等内容。

5。就这个事公平的来说,你们两个都没有错,依然是误会。所以不存在谁处罚谁,谁向谁道歉的问题。呵呵,要说道歉,那就是我该道歉了,因为是我没有写清楚是你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如果是为了这个,那么我郑重地向你道歉,造成你们之间产生误会,深表歉意。

另外,我也不能保证将来没有类似事情发生,因为我也好、各版斑竹也好都不是起草法律条文的专家,现行的论坛各项规章制度中也依然存在各种漏洞、不准确和不全面的地方。只能发现一个解决一个,完善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05-3-25 16:28:00 |
以下是引用麒麟童在2005-3-25 14:19:29的发言:




这个我可不能支持了:

1。前边已经说过,白丁没有错,既然没有错为什么要道歉?

2。虽然制度本身有用词不准确的地方,但原本意义表达的很清楚。虽然论坛的解释与你的理解有偏差,但是对于相关条款含义的解释权在论坛。白丁斑竹是按照该条款的本意来执行的,不存在未按照规定执行的问题。

3。对于违规或者不宜在本论坛发布的东西,斑竹有责任删除,决不能允许借口没有相关规定,而使这些东西存在,影响论坛的安全和正常讨论气氛。更何况这次的事是有明文规定,只不过是双方理解上的偏差。

4。删贴本身不是处罚,是论坛的一种管理手段。小春论坛还有一种惯例,灌水版和相册版每个月要进行一次大范围无差别删除操作,其他版块每半年也要进行一次大范围缩水操作。目的是为了节省论坛资源,为大家提供舒适、快捷的交流环境。所以,请不要将删贴理解为对你的处罚。论坛的处罚包括:严重警告、降低威望、扣除积分、金钱、魅力等、禁止发言、禁止IP登陆、罚没全部资产等内容。

5。就这个事公平的来说,你们两个都没有错,依然是误会。所以不存在谁处罚谁,谁向谁道歉的问题。呵呵,要说道歉,那就是我该道歉了,因为是我没有写清楚是你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如果是为了这个,那么我郑重地向你道歉,造成你们之间产生误会,深表歉意。

另外,我也不能保证将来没有类似事情发生,因为我也好、各版斑竹也好都不是起草法律条文的专家,现行的论坛各项规章制度中也依然存在各种漏洞、不准确和不全面的地方。只能发现一个解决一个,完善一个。

既然坛主已经说了话.那么我也不想再将此事闹大下去,虽然白丁版主个人未在此帖对此事进行解释,甚至没有发表任何相关评论.但我个人单方面还是接受坛主所提出的建议.并暂且相信此事的发生单纯为误会且无其他因素.至于坛主的道歉,说实话,我真的挺受感动的,坛主为了我这样一个在论坛上无足轻重的小人物耐心的解释了这么多..真的很谢谢坛主.但我还是我认为在整件事情上坛主的处理方法上并没有什么问题,就此而言我不能接受坛主的道歉.或者说该道歉的人是我,让大家为这件事情耽误了这么多宝贵的时间..在此,谢谢小春上关注此事的各位以及坛主!!谢谢大家!
[em37][em37][em37][em38][em38]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25 15:32:24编辑过]

发表于 2005-3-25 17:42:00 |
以下是引用挥刀在2005-3-25 13:27:36的发言:
  趁着帖子没被锁,说上一句,我现在希望楼主能马上的到日本来!看楼主的帖子感觉象俩个世界的人。
真有心给您这句话加精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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