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春网

 找回密码
 注册账号
查看: 25853|回复: 219
收起左侧

关于外国人相关法律和永住许可改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7-5 15: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账号

x
本帖最后由 c2005 于 2012-1-25 09:39 编辑

入管HP
http://www.immi-moj.go.jp/newimmiact_1/index.html

①外国人开始适用住民基本台账制度,也就是今后外国人和日本人一样,有《住民票》了
http://www.soumu.go.jp/main_sosiki/jichi_gyousei/c-gyousei/zairyu.html
预计将从2012年7月开始受理住民基本台账新规申请

②外国人开始有最长5年的签证了(除了永住者之外,现在是最长3年)

③离开日本1年以内再入国的外国人,不需要办理再入国许可了

④再入国许可最长5年有效了(现在是最长3年)

⑤外国人登陆证废除了,一律换IC在留卡
预计将从2012年1月开始受理IC在留卡新规申请

IC在留卡的有效期
16岁以上的永住外国人  发卡之日起,7年有效
16岁以上的非永住外国人  发卡之日起,到签证截止日有效

16岁以下的永住外国人  发卡之日起,到16岁生日当日有效
16岁以下的非永住外国人  发卡之日起,到签证截止日或者16岁生日这二者当中比较早的日期有效
00.jpg

另外关于永住许可制度的改革,也有了确定的政策
http://www.moj.go.jp/content/000083223.pdf
申请人被法务省正式认定为高度人才身份之后(积分70分以上)
继续以高度人才的身份在日本工作5年之后,既有资格申请永住许可了
不会再受到【在日本连续居住10年】这个条件的限制

年收入超过1500万日元的高度人才,其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家庭雇员(例如保姆)均可以作为被抚养人来日本居住

其配偶或子女以被抚养人的在留资格在日本居住,就劳资格和活动内容不再受到限制


点评

mark一下  发表于 2011-10-4 08:30
总听说永住者可以把父母接到日本居住。但是总是么有一个书面的公告。 这次的消息不知是否真能通过~  发表于 2011-7-6 12:57
斑竹消息真快!  发表于 2011-7-6 12:34
楼主好人 慢慢看  发表于 2011-7-5 23:58
外部链接 `那段 我在朝日新闻的报纸上看过。。但是其他人都说 不知道。 我还以为是我记忆错乱了。。看来是真的啊。  发表于 2011-7-5 22:07
楼主,那个(以下消息引自外部链接,未经官方证实)字体加大加粗吧,实在是被误导的人太多了。  发表于 2011-7-5 21:47

评分

参与人数 1 +222 收起 理由
最後の鯉 + 222 感谢分享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1-7-5 15: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等他实施了

我肯定也不在日本了

点评

为嘛这么肯定?  发表于 2011-7-5 17:19
悲剧  发表于 2011-7-5 16:5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5 15: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5 15: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再入国啦,好消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7-5 15: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5 15: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待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5 15: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剛 发表于 2011-7-5 15:02
等他实施了

我肯定也不在日本了

明年实施,你明年就不在了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5 15: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bakester 发表于 2011-7-5 15:04
明年实施,你明年就不在了啊?

明年?

够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5 15: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还是不错的。再入国的就很好{s:1:00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5 15: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剛 发表于 2011-7-5 15:05
明年?

够呛。。。。。。。。。

回国打算回哪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小春网
常务客服微信
微信订阅号
手机客户端
扫一扫,查看更方便!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