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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7: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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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gd4th 发表于 2010-10-15 17:26 
生母若知悉胎儿系属残障,原本可以事先堕胎,由于其主治医师未能察觉此一危险,致使该残障儿出生,该医师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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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抄:
“ 在德国,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将一个孩子的生存解释为损害的来源在宪法上是不能接受的(德国基本法第1条)。其理由是“判决医生对孩子之出生承担责任可能会鼓励妇女终止妊娠”。即德国法院不准许针对不当出生的残疾儿请求损害赔偿。在英国的成文法和判例法也都否认针对不当出生的残疾儿请求损害赔偿。比如1976年先天残障(民事责任)法规定,“就以其专业能力负责向孩子的父母亲提供治疗或咨询意见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被告不对孩子承担任何责任”。1982年,英国上诉法院于麦克诉艾塞克斯地区健康机构(McKayandAnotherv.EssexAreaHealthAuthorityandAnother)一案中不准许针对不当出生的残疾儿请求损害赔偿。其理由是:(1)医生没有杀死胎儿的义务。(2)人类的生命具有神圣性。(3)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损害。(4)即使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伤害,也无法对损害赔偿金加以计算。(5)没有因果关系”
严重同意不给予赔偿。自己生了残障儿凭啥要赔偿,应该自己负责养
但是想知道,怎么就不让生,生下来也不让活了?
不但让活还让好好活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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