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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发布最新的外国人管理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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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2: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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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2005 于 2009-11-1 12:36 编辑

2009年7月15日,法务省入国管理局正式通过并公布了最新的外国人管理法案。
(因探亲访友、观光旅行、商务往返、考试、演出、采访等目的短期入境的外国人,不适用于本法案)


官网【改正法案】原文:

http://www.immi-moj.go.jp/newimmiact/newimmiact.html

官网【健康保险证提示】规定原文:

http://www.moj.go.jp/NYUKAN/nyukan70.html

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特别规定

2010年4月1日开始,外国人办理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手续,必须向入国管理局审查窗口提示【健康保险证】

健康保险证的种类:
a.国民健康保险
b.厚生劳动大臣认可的职场指定健康保险

从2009年7月15日起,预定在3年之内正式施行的法案(施行日另行公告)

废除《外国人登陆证》制度。向外国人发行内藏IC芯片的《在留カード》

《在留カード》以及内藏IC芯片所记载的信息如下:
a.氏名、生日、性别、国籍(地区)
b.日本居住地址
c.在留资格、在留期间、在留期间截止日
d.上陆许可的种类和年月日
e.《在留カード》的号码、发行年月日和有效期限截止日
f.就劳制限的有无
g.是否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

入管法规定的外国人单次最长在留期间,由现在的最长【3年】,更改为最长【5年】

入管法规定的留学生单次最长在留期间,由现在的最长【2年3个月】,更改为最长【4年3个月】(四年制大学学部生的场合)。

出国后1年之内再入国的一般外国人,不再需要办理再入国许可手续。

出国后1年以上再入国的一般外国人,仍然需要办理再入国许可手续。

一般外国人再入国许可的最长有效期限,由现在的最长【3年】,更改为最长【5年】

关于特别永住者的特殊规定:

a.向特别永住者发行《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b.特别永住者出国后2年以内再入国的场合,不再需要办理再入国许可手续。
c.特别永住者出国后2年以上再入国的场合,仍然需要办理再入国许可手续。
d.特别永住者再入国许可的最长有效期限,由现在的最长【4年】,更改为最长【6年】。

从2009年7月15日起,预定在1年之内正式施行的法案(施行日另行公告)

为了保护外国人研修生、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法务省设置了一种全新的在留资格:【技能实习】

在留资格【就学】彻底废除。外国人留学生的在留资格统一为【留学】 。

为了保护外国人被收容者的合法权益,设置【入国者收容所视察委员会】。

关于【在留期间更新许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者的特别规定:

在原有在留期限截止日之前,提出在留期间更新申请或者在留资格变更申请的外国人,如果其申请结果的实际通知日,晚于其原有的在留期限截止日,该外国人仍然可以合法的在日本居住。但是该外国人只能合法的居住到下记a或b当中比较早的那个日期:

a.申请结果的实际通知日(申请被许可的场合,则无须遵守本日期的约束)
b.已经超过原有的在留期限截止日,为了等待申请结果,继续经过2个月(申请被许可的场合,则无须遵守本日期的约束)

即使某外国人在入国审查时被禁止入境,但是如果获得了法务大臣的高度认可,该外国人将不需要接受上陆特别许可手续,可由入国审查官自己决定是否给予上陆许可。

为了严厉打击不法入国和不法就劳行为,【退去强制】处分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a.以非法取得上陆许可为目的,故意帮助外国人制作伪造证件或个人信息,或者故意提供其他形式的指引诱导等行为的当事人
b.故意协助不法就劳等行为的当事人
c.因从事资格外活动而被处以刑事监禁的当事人

上记a、b、c三种情况,将对当事人一律做出【退去强制】处分。

从2009年7月15日起,预定在6个月之内正式施行的法案(施行日另行公告)

持无面部照片的《成员上陆许可书》出入日本国境的当事人,为了通过面部照片确认其身份,今后必须同时携带护照或者成员手册,才能够出入国境。

从2009年7月15日起,立即施行的法案

接受【退去强制】处分的外国人,如果其出身国不属于《拷问禁止条约》所规定的国家,则禁止实施强制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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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he + 2 感谢你的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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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2: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改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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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3: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呃。。。我有点晕了!
能说说这东西对留学生具体改变体现在哪么?
有人能说点白话解释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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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3: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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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3: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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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4: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日本黑户很多么???

话说超时那个怎么算啊!
是说多打一份工不行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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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15: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超时算不法就劳么
treno 发表于 2009-11-1 13:43


超时属于不法就劳
有的案例是对当事人做出【退去强制】裁决,也就是拘留、调查、强制遣送。
有的案例是允许当事人在日本居住到毕业。
有的案例是对当事人做出【出国命令】裁决,也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日期出境,不会完全限制人身自由。

不论是哪一种裁决,一旦出境,今后再入国几乎是不可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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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15: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日本黑户很多么???

话说超时那个怎么算啊!
是说多打一份工不行了么???
李卡19850826 发表于 2009-11-1 14:50


就学生 每天4小时
留学生 每周28小时(寒暑假每天8小时)
家族滞在 每周28小时
大学院预科旁听生 每周14小时(寒暑假每天8小时)

超过这个许可时间的就劳行为,就构成了不法就劳
如果确定是在这个许可的时间范围之内,打几份工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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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9: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知道那个在留卡会怎么检查打工超时这件事啊!
不要告诉我在每个店都按一个刷卡机啊!我觉得这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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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9: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专业详细的解释,十分感谢大前辈。
看来未来形势更加严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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