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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1 14: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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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根据出生情况取得国籍 根据出生情况取得国籍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血统主义”,另一种是“生地主义”。 血统主义是指根据父母国籍来决定子女国籍的一种制度。并且,血统主义里也有根据父亲的国籍来决定子女国籍的父系血统主义,和根据父母某方的国籍来决定子女国籍的父母两系血统主义。 生地主义是指无论父母是什么国籍,在那个国家出生的子女将被给予出生国的国籍。美洲大陆采取这个制度的国家较多。 昭和59年(1984年),日本改订了国籍法,将原来的父系血统主义改为了父母两系血统主义,即国籍法第2条第1号规定,「孩子出生时, 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持有日本国籍时」,这个孩子就可以取得日本国籍。 「孩子出生时, 孩子的父亲持有日本国籍」是指, 孩子出生时,这个孩子和日本人父亲之间在法律上要有父子关系。因此,通过父子关系取得日本国籍必须满足以下二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 – 孩子是日本人父亲的嫡出子; – 孩子是日本人父亲被认定的胎儿。 在这二种情况中,孩子在出生的同时即可以取得日本国籍。关于「嫡出子」和「胎儿认定」的意义在下面2,3里说明。 另外, 「孩子出生时, 孩子的母亲持有日本国籍」是指, 孩子是日本人母亲分娩的。因此,孩子的生母是日本人的话,孩子肯定可以取得日本国籍。 但是, 在日本人和外国人之间所生子女的国籍由日本的国籍法、配偶者方国家的国籍法、孩子出生国的国籍法所决定。不一定只有单一国籍,也可能有二重、三重国籍。 2.作为日本人父亲的嫡出子出生的情况 嫡出子是指,「法律上有婚姻关系的男女间所生子女」。婚姻中妻子的妊娠的胎儿被推定为嫡出子,只要不上诉嫡出否认就不能剥夺嫡出子的身分。结婚200日后离婚,在离婚300日之内出生的孩子,被推定为婚姻中的妊娠胎儿。 另外,结婚200日以内出生的孩子也属于嫡出子。但是,通过上诉否认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嫡出子的身分也可以重新裁决。这种否认父母和子女的关系的上诉只限于有确定的必要的情况下,上诉人和上诉时间没有限制。 并且,根据日本的民法规定,在日本法律里不属于嫡生子,但是在妻子母国的法律里属于的情况下也被承认为嫡生子。 3. 胎儿认定 胎儿认定是指婴儿还在母亲胎中时进行的认定。民法第783条规定,胎儿认定是被法律所承认的。父亲是日本人的情况下,根据法例第18条第1项,可以采取胎儿认定的方法。但是,胎儿认定要在母亲的同意之下 (民法第783条第1项) 。 胎儿认定所需要的资料如下所示 ① 日本人父亲的户籍滕本 ② 母亲的国籍证明书及日本语翻译附件 ③母亲的独身证明书及日本语翻译附件 ④ 母亲的承诺书(在申请书上标明承诺的大意也可以) 另外,外国人女性在怀了丈夫之外的男性的孩子的情况下,孩子的生父不可以进行胎儿认定。作为例外,也有在孩子出生后进行认定取得日本国籍的情况。 4. 出生后的国籍取得 未进行胎儿认定,在孩子出生后是否有取得日本国籍的方法。 (1) 以「准正」取得日本国籍 在国籍法第3条里,非嫡出子在20岁未满前根据「准正」制度成为嫡出子时,按照申报方法而取得日本国籍的情况可被承认。在孩子出生后只有父亲的认定是不能取得日本国籍的。 「准正」是指,① 父亲认定孩子之后,父亲与母亲结婚;或者、② 结婚后, 父母认定孩子的情况下,孩子可取得嫡出子身分的制度(民法第78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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