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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色渐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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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来解释了,请大家不要再骚扰她了,误会已经解除,对方是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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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3 15:25:47 |
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说我是法盲的请先看民法,而且还有QQ记录,也可以算协议的一种,只不过打起官司来太麻烦了,而且警察局也不会管。我不公布她的个人信息那么对她来说毁约的机会成本就是0,也就是说这样的人只会越来越多,最后劣币驱逐良币,整个信用体系崩坏。说我不合法的可以去告我,我对日本的六法还是有点了解的,个人情报保护法也有所拜读。但是这个法有没有实际的操作性还是值得商榷的
不是我要贬低中国人,我为自己是中国人自豪,并以实际行动维护他,可是有的人不这么认为,从小春上看还不在少数,这个现象难道不值得关注
发表于 2010-7-3 15:34:53 |
进来安慰一下
发表于 2010-7-3 15:36:53 |
起码大家要鄙视骗子............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0-7-3 15:36:57 |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0-7-3 15:37:49 |
楼上说的是一部分人吧
 楼主| 发表于 2010-7-3 15:41:18 |
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说我是法盲的可以先去看看民法,而且还有QQ记录也是协议的一种,不过这是民事官司,金额又少,打官司太麻烦,警察也不会管。我如果不发她的个人信息的话对她来说毁约的机会成本就是0,也就是说这样的人只会越来越多,最后劣币驱逐良币,整个市场的信用体系崩坏。日本的六法我有,个人情报保护法我也有所拜读,这个法的实际操作性和定义值得商榷。
我从来不觉得身为中国人有什么不好的,我为此自豪,并以实际行动保护她。但是有太多的人太简单的放弃她了。我发帖子只是不希望再有同样的事发生
发表于 2010-7-3 15:43:14 |
LZ毕竟是受害者,就别往人家伤口撒盐了
发表于 2010-7-3 15:49:06 |
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说我是法盲的请先看民法,而且还有QQ记录,也可以算协议的一种,只不过打起官司来 ...
蓝色渐次 发表于 2010-7-3 15:25



    楼主有才,文采和辩才都不错,可以为自己的过失找一千个理由来辩护,可为什么就老被骗呢?女子无才便是德,那一定是楼主太缺德了。缺德的人就容易被骗,如果能发挥你的才能为卖方找找理由或许你就不会这么气了呵呵。
发表于 2010-7-3 15:51:56 |
我交你怎么截图发上去啊!
发表于 2010-7-3 15:55:22 |
回复 1# 蓝色渐次

同情LZ。我也碰见类似的。东西都寄出去了,才说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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