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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ans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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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吐槽] [进来一灌白不灌]小春水潭恋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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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4 14: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
gansyou你下次写短点行吗?或者字号大些
我视力本来就不好
[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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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4 15: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得沉痛说一声
此文原名是叫<网络恋爱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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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4 15: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gansyou在2004-11-13 22:02:51的发言:



第二十四条   恋爱人在失恋后,可以依法作出如下行为:

1)在自己帖子里,把门反锁上,用被子盖上头,睡上几天几晚,适合轻度失恋;

2)把头发剃光,出家做尼姑(和尚),适合中度失恋;

3)在瑟瑟的北风中,对着水潭抱头痛苦,适合中度失恋;

4)拿一块黑布把眼睛蒙上,从湘江大桥上跳下去——“才饮长沙水,就成武昌鱼”,适合严重失恋。

5)把麻绳的一头套在高高的树上,一头套在颈弓上,以给晨练的人们带来个小的惊喜,适合严重失恋;失恋时可以作出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不受法律保护。


这个第五条
挺合适那个谁?
哦哦哦哦,就是那个号称东方鼎鼎的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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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4 17: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em01]不灌白不灌~~~[e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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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14 17: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原来叫啥,改的时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
被人改来改去的!!。。。。。。
[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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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4 17: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哈
我第二十四条我一款也不适合
[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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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14 17: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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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4 18: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吃黄瓜吃成这样子啊?![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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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4 22: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吉扑塞在2004-11-14 14:34:54的发言:


这个第五条

挺合适那个谁?

哦哦哦哦,就是那个号称东方鼎鼎的淫


那淫又失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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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4 23: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忒长
眼睛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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