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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腾电脑 日本创业投资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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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6 16:17:38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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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腾电脑 日本创业投资策略研究




日本创业政策


一、日本教育体制改革与大学创业活动
  加强产学联合、促进技术创新、创成新兴产业以刺激经济增长,是日本科技立国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产学联合为核心的创新机制,主要通过共同研究、技术转移和创办大学创业企业3个方面实现知识与技术人才在产业界与学术界之间双向流动。政府通过完善技术创新扶植政策、改革教育科研体制、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为这一双向流动提供必要支撑条件,从而构成以产官学联合为基本特征的日本型国家创新体系。

  1.以立法方式促进大学创业活动

  为了建立大学创业体制,日本出台了多项法律。1998年"大学技术移转促进法"生效,鼓励学术研究机构设置TLO,促进学术界对产业界实施技术转移。2000年"教育公务员特例法"有条件放开对国立大学、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兼职的限制,2001年6月文部科学省递交以国立大学独立行政法人化为目标的"远山计划",彻底取消了国立大学教职工的国家公务员地位,为国、公立学术机构研究人员参与科技创业创造了必要条件。与此同时,日本经济产业省提出3年内大学创业企业达到1000家的战略目标,并具体制定了财政补贴和贷款担保政策。

  2.以教育体制改革培育竞争意识

  2004年生效的国立大学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打破了国、公、私立大学界限,引入重点研究经费竞争机制和业绩外部评估机制,在5个领域中选择30个专业重点配置经费。重点专业评价指标包括科研水平、技术转移、创办大学创业企业状况。若无法通过外部综合评估就难获得竞争性研究经费,部分研究者甚至可能被淘汰,迫使各大学及其研究者形成忧患意识,从被动到主动地利用自身优势参与科技创业。

  3.以技术转移组织协调创业活动

  为适应改革导致的外部环境变化,大学等学术机构不得不主动寻求与产业界合作,纷纷设置技术转移组织(TLO)致力于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为目的技术转移,还通过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人才以及直接投资等方式开展大学创业活动。TLO作为科技中介机构是大学与企业界沟通交流的重要窗口,在实施技术转移的同时得以掌握并迎合双方需求、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对大学创业活动以及大学创业企业的成长有正面促进作用。有数据显示,设有TLO的大学平均创业企业9.7家,而未设TLO的仅有2.1家。

  二、日本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发展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创投产业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都取得了较明显的改进,而这些进步主要得益于日本政府的产业扶持政策。细川内阁在1994年发表的政策大纲中,首次提出了全面发展创投产业的观点,明确了该产业的发展方向,修改了严重阻碍该产业发展的《创投公司宪章》,为创投公司监督和帮助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提供了法律保证。之后,日本政府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求改善创投产业的外部环境。

  1.拓宽资金渠道

  日本政府积极拓宽资金渠道,扩大创投产业的可投资规模。根据1995年的《促进中小企业创造活动法》,政府向各省级地方政府的创投财团提供了总额为400-500亿日元的创投资金。1997年,日本修改了养老基金的运用法规,使其可以向创业企业或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进行一定比例的投资。

  2.完善创投机构的法律基础

  为了克服公司制的弊端,日本的创投公司JAFCO参照美国的经验,于1982年首次引入了合伙制创投基金,回避了双重纳税的问题,同时扩大了投资公司的可投资规模。日本又于1998年制定了《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合伙法》,确保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激励一般合伙人努力提高投资效率。

  3.扩大对创投的需求

  扩大创投需求包括促进高科技创业,促进管理层收购等。日本政府参照美国的经验,扩大了高校等学术机构的自主权,使其能够通过技术转移或兴办企业等形式参加创业;并于1998年制定了《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2001年发表了促进校办产业发展的"平沼计划";2002年启动了"零注册资本金制度"。此外,通产省于1999年设立了管理层收购研究会,并根据其研究结果改善了法律环境,从而促进了管理层收购活动,间接地增加了对创投的需求。

  4.健全退出机制

  日本政府建立和完善包括二板市场在内的多层资本市场结构,为创投机构顺利回收资金提供渠道。日本首先于1995年在店头市场(相当于二板市场)内设立了一个特殊板块,原则上许可亏损企业公开上市;1997年开设专门为不能在主板和店头市场上市的企业提供股票交易服务的Green Sheet市场(相当于三板市场);1999年和2000年MOTHERS、NASDAQ-JAPAN等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二板市场也陆续设立,至此,日本创投产业的退出机制问题已经基本解决。

  三、日本中小企业创业金融支援体系

  1999年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修正,指引中小企业政策的未来走向及中小企业支援体系。该法将中小企业重新定位为国家活力的源泉,希望其能带动国家经济发展。政府对于中小企业的立场,也由指导改为支援,通过融资、信用保证及资本形成等方式,扶持中小企业成长。

  日本中小企业创业在融资支援方面,以政府金融机构为主,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等政府金融机构;在信用补充方面,以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保证为主,辅以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的融资信用保险;资本形成方面,以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对中小企业投资,以鼓励中小企业投资、创新企业。在地方层级,对中小企业资本形成主要是通过创新财团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四、更全面的日本创业政策汇总

  (一)融资、租借、担保支援政策

  1. 新创业融资制度(企业创立支持)

  日本政府对创业计划进行审定,对合格者实施无担保、无保证人的融资。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就可以申请:第一,创业能够增加就业(包括小时工);第二,创业能够在技术、服务等方面有所改进,以满足多样化需求;第三,满足第一或第二条件、并已开业,但税务申报未超过2期者,未完成开业前或开业后税务申报的,开业资金总额中的自有资金比例必须达到1/3以上。日本政策金融公库(国民生活事业)、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负责审理创业计划、自有资金等条件,并发放贷款。贷款最高限额是1000万日元(约70万人民币)。贷款利息是基本利率加1.65%。利息可根据资金用途相应调整。如果创业者有法人代表作连带保证人,利率可相应减少1%。贷款期限按照资金用途分为两种情况。设备资金为7年以内(其中免还本金期限为6个月),运营资金为5年以内(免还本金期限为6个月)。

  2. 妇女、青年、老年者创业家支援资金(企业创立后的扶持)

  对已开业但未满5年的妇女、青年(未满30岁)、老年者(55岁以上)提供低息贷款。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事业、国民生活事业)、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负责受理和审核申请资料,并发放贷款。贷款最高限额分两种,中小企业事业为7亿2000万日元(约5040万人民币),其中运营资金不超过2亿5000万日元。国民生活事业为7200万日元(约504万人民币),其中运营资金不超过4800万日元。贷款利率按照资金用途划分。设备资金分为特殊利率1或3,成功支付型利率两种。对那些有新技术、新诀窍,并有带来一定比例的产品化、销售额前途的企业,适用特殊利率1或3。成功支付型利率,最初2年为0.3%,之后根据事业成功情况制定利率。运营资金分为基准利率和成功支付型利率。贷款期限:设备资金为15年以内(其中免还本金期限为2年), 成功支付型为7年以内(其中免还本金期限2年),运营资金为7年以内(其中免还本金期限为1年),成功支付型为7年以内(其中免还本金期限2年)。保证条件:不需要担保和保证人。

  3. 小规模企业设备资金贷款制度

  对引进设备的微小企业,地方政府中小企业支援中心,提供无利息的、相当于设备购入价的50%的资金。适用企业:①从业人员不超过20人;②从业人员不超过50人,但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③创业者。一个月内创业(2个月内设立公司)、创业后未满5年者需要满足①或②的条件。支援内容:创业者进行创业所需要的设备;微小企业为了加强经营基础要引进的设备。这些设备的引进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附加价值或从业人员人均附加价值;或者这些设备属于国家规定的防止公害设备。这些设备不包括土地、房屋、租借物品。贷款限度:4000万日元(280万人民币,所需资金的1/2)。对创业者的特别制度。创业后未满1年者,贷款最高限度提高到6000万日元(约420万人民币,所需资金的1/2)。贷款偿还期限为7年以内(防止公害设备的偿还期限为12年以内),其中免还本金期限为1年以内,可按年、半年、月分期偿还。这些贷款需要连带保证人或抵押物的担保。

  4. 小规模企业设备分期购买、租借制度

  需要引进设备的微小企业,可从地方政府中小企业支援中心,分期购买设备或租用设备。适用企业:①从业人员不超过20人;②从业人员不超过50人,但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③创业者。一个月内创业(2个月内设立公司)、创业后未满5年者需要满足①或②的条件。支援内容:可租用的设备包括:创业者进行生产或服务所需要的设备;微小企业为了加强经营基础要引进的设备。这些设备的引进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附加价值或从业人员人均附加价值;或者这些设备属于国家规定的防止公害设备。这些设备不包括土地、房屋、租借物品。额度限制:不超过6000万日元(420万人民币),创业后未满1年者为3000万日元(约210万人民币)。分期购买:实际利息3%以下,保证金10%以下。租借费率:月额租借费率(3年租借为3%,5年租借为1.8%)。分期付款、租借期限:分期付款为7年以内;租借为3~7年。担保、保证条件:原则上要由保证人。根据情况需要抵押物。

  5.再挑战支援融资制度

  对遭受事业失败,有奋斗愿望但处于困境的中小企业,提供再挑战(二次创业)所需资金的融资。符合以下条件者,并且新开业的或开业后未满5年者:①有歇业历史的个人或有歇业历史的法人;②估计歇业时的负债对新事业的影响程度不大;③歇业的原因、情况属于不得已。支援内容:由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事业、国民生活事业)、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发放贷款。贷款最高额度: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事业)为7亿2000万日元(约5040万人民币),其中运营资金不超过2亿5000万日元。国民生活事业为2000万日元(约140万人民币)。贷款利率:日本公库(中小企业事业)分为固定利率型和成功支付型两种。固定利率型为基准利率,成功支付型为最初2年为0.3%,之后视成功情况决定利率。贷款期限:固定利率型:设备资金为15年以内(其中免还本金期限为3年),运营资金为7年以内,其中免还本金期限为1年);成功支付型为7年以内(其中免还本金期限为2年)。保证条件:不需要担保和保证人。

  6. 预约保证制度

  除了农业、林业、渔业、金融保险业以外的所有行业的中小企业,都适用于这个制度。这是比一般保证风险要高的保证制度,所以,审查时需要财务报表。如果被认为有信用风险,则不能利用该制度。支援内容:为了满足未来的临时并且急需的资金需求,提供有信用保证协会的债务保证的融资。预约额度、保证比例:预约额度2000万日元(约140万人民币),如适用小额微型企业保证制度,为500万日元(约35万人民币);保证比例为80%,适用小额微型企业保证制度的为100%。预约期限:预约有效期最长为1年。保证期限:5年以内。保证费率:预约时不需要支付任何手续费,从实际接受有保证的融资时,开始负担相当于通常保证费率乘以0.15%~0.2%的保证费。具体来讲,地方政府的信用保证协会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等经营情况,对借入金额决定一个范围在0.45%~2.2%的保证费率。担保条件:根据金融机构、信用保证协会的约定决定。有预约合同。如果预约后信用状况显著下降,可能终止预约合同。

  (二)补助金、税、出资支援政策

  1. 风险基金

  满足想创办高科技企业,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的愿望。对处在国内成长初期阶段、但有前途的中小高科技企业从事新事业,提供所需要的资金以及经营支援。由风险投资者运营的风险基金进行资金调配。支援内容:对于民间风险投资者运营的风险基金,中小企业及基盘整备机构进行出资(基金总额的1/2以内),促进基金的组成,扩大对中小高科技企业的投资机会。中小机构向风险基金出资,并接受分红。风险基金则靠购买企业有价证券,或出售企业有价证券,来获取收益。接受风险基金的投资与经营支援时,需要接受风险投资人的审查。

  2.中小企业基金

  计划实施新事业的中小企业,从有判断力、销售渠道的基金获得资金、销售渠道,接受经营支援。已进入新领域、从事新产品开发等新事业的中小企业,可从民间事业公司运营的基金,获得事业所需要的资金、经营支援。支援内容: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对有判断力、销售网络的民间事业公司运营的基金进行出资,出资额控制在基金总额的1/2以内,以次扩大对挑战新事业的中小企业的投资机会。如果企业的申请得到基金批准,可接受包括出资、扩大销售渠道等的经营支援。中小机构向基金出资,并接受分红,基金向企业出资,扩大销售渠道,并接受企业的分红。

  3. 中小企业投资培育公司投资制度

  中小企业从中小企业投资培育公司接受股票、新股预约权、有新股预约权的公司债券,通过咨询,来补充自有资金,实现健康发展。对象:资本金3亿日元(约700万人民币)以下的股份公司,或计划设立资本金3亿日元以下的股份公司的人;部分符合《中小企业劳动力促进法》等法律的特殊新投资,资本金可超过3亿日元)。所有行业都可适用(违法行业、投机事业除外)。支援内容:从中小企业投资培育股份公司接受股票、新股预约权、有新股预约权的公司债券等形式的投资,但需要接受审查。投资事业:投资资金是不需要担保的长期稳定的资金,可用于设备投资、研究开发。评价企业的未来发展,并进行投资。利用这个制度,不单是可获得资金,还可提高对交易方、金融机构等的信用能力。培育事业(咨询事业):中小企业投资培育股份公司,将视接受其股份、新股预约权、有新股预约权的公司债券的被投资方企业为可信赖的伙伴,实施以下支援:经营权稳定化支援(作为长期稳定的股东,与企业合作,改进分散化的股东结构等,帮助企业构建稳定的经营体制);事业继承支援(作为长期稳定的股东,持续支持下一代经营者的经营体制,支持事业继承的平稳过渡,并且帮助培育下一代接班人;股份上市支持(从中立的立场,支援指定资本政策、内部管理制度等,为上市做好准备);事业匹配(为被投资方企业提供跨行业的信息交流机会、学习机会,帮助扩大销路、业务合作);人才培养支援(提供不同课题、层次的研修,有计划的实施人才培养计划)。运作体制:国家监督中小企业投资培育股份公司,地方公共团体、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投资培育股份公司出资,中小企业投资培育股份公司向中小企业、风险企业投资和实施经营支援。

  4. 风险投资家税制

  个人投资家在对创业期的风险企业进行投资时,用现金购买了企业股票,以及出售该企业股票时,可以享受优惠税的制度。条件:被投资的企业属于为上市的中小企业,创业(公司创立)未满1年,有事业计划着,或创业(设立)后未满3年且设立以来营业现金流为赤字的企业。这些企业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中一个:①有一定的成长性。如研究费占销售额比例超过3%,设立5年以上未满10年的要超过5%,或者销售额增长率高于25%,并且外部投资占投资总额1/6以上者。②日本证券业协会认可?③通过经济产业大臣认定的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进行投资的企业。个人投资家的条件:①对满足以上条件的企业进行出资时,要签订投资合同。②用支付现金的形式,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票。③如果被投资企业是家族企业,投资家不属于股东集团。可享受的优惠税制:投资时的优惠。①相当于对风险企业的投资额-5千元的金额,可从当年总收入中扣除,也就是说,这部分可免所得税。可扣除的投资额的最高限度是,总收入×40% 和1000万日元(约70万人民币)中的较低的一个。②对风险企业的投资额,可从当年出售其他股票所获收益中扣除。没有上限。个人投资家对上面两个优惠,可任选其一。出售股票时的优惠(包括被投资企业清算、破产):如果发生亏损,亏损从次年后3年内可扣除。由经济产业局(满足成长性条件);证券业者(满足证券协会条件);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满足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条件)负责受理。个人投资家需要申报收入。

  (三)信息、咨询支援

  1. 地区力量合作据点

  联合社会各方力量,为中小、微型企业、创业者提供先进管理方法、新事业开拓、创业及二次创业等方面的支援。各地有各种中小企业支援机构,如地方商工会联合会、商工会、商工会议所、地方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地方中小企业支援中心、地方金融机构,联合这些机构,设置支援协调员,以他们为中心,实施国家的各种支援制度,向企业派遣高度专业人才,开展对中小、微型企业、创业者的支援。窗口咨询、巡回咨询、专家(企业退休员工、信息专家、律师、中小企业诊断士等)派遣,提供信息(研讨会、讲座)。

  2. 创业支援网络

  在互联网上建立双向互动的网络,通过这个网络为所有创业家、有创业打算的人、创业支援者及机构、个人风险投资家、风险基金提供自由收集信息、交换意见的平台。支援内容有两个。(1)社会网络化服务事业。为上述各方面提供交信息的社区性服务;(2)提供创业·经营支援信息数据库事业。国家、地方政府的支援政策、资助金、补助金、各种活动、事业计划竞赛等有关创业、经营的信息,有检索可能的数据库。只要上网登录成为会员,就可以享受服务。

  (四)研讨会、讲座、培训支援

  1. 人才对策基金

  目的是支援地方中小、微型企业确保优秀人才。具体来讲,政府发挥作为确保人才的桥梁的作用,其次开展"实践型培训",为企业提供具有实战能力的人才。渴求企业未来的中层核心人才、实战能力人才的中小、微型企业都可以参与此项计划。支援内容:(1)针对进行求职活动的学生、求职者开展以下活动,为中小、微型企业获取优秀劳动力搭建桥梁。①分地区、分学校的统一求职说明会(统一招聘说明会),与各地的商工会议所、金融机构、高等专业学校、大学等合作,在各地、各学校召开统一招聘说明会。②培养实战能力的研修。实施形式多样的研修培训,如培养社会人基础能力、求职技巧等的短期集中住宿形式的培训、走读形式培训。③求职支援型实习。在国内外的企业,实施以在中小、微型企业就业为目的的实习。④企业参观。组织学生、求职者到各地有特点的中小、微型企业参观,帮助中小、微型企业制作网页、宣传册子。⑤工作咖啡吧、地区网络强化事业。活用工作咖啡吧(支援青年就业的一站式服务中心)的技巧,为有工作欲望的青年和中小、微型企业建立接点,在全国各地都建立矩阵式接点。(2)开展"实践型培训",为各地中小、微型企业培养其所需要的实战能力的人才。求职者和在职员工可参加此项计划。①按不同行业、领域,开展包括现场实习在内的实践型培训。如产品制造培训(每年3000名,2星期的短期培训和每周1次的半年培训)、农商工合作培训(每年1000名,每周1、2次的半年培训、在线培训)、商业服务业培训(每年7000名,每周1、2次的半年培训,在线培训)、太阳能发电系统设置施工培训(每年3000名,讲座形式1天)、省能源、?改装施工培训(每年1000名,讲座形式1天)、观光宣传服务业培训(每年6000名,讲座形式1天、半年培训)、综合能源销售业培训(每年3000名,2星期的短期培训)②商业、服务业的创业支援培训。提供经营知识、技巧的培训。③国外市场开拓培训。以上培训由政府部门组织。

  2. 创业学校、经营革新学校

  在创业学校、经营革新学校,为创业者提供如何编写事业计划的研修,介绍融资制度、创业案例,提供世纪创业所需要的知识。30小时的讲座。每人5000日元(约350元人民币)。由经营咨询师、中小企业诊断士、创业经验者授课。全国210所商工会议所、商工会举办。经营革新学校。希望开拓新事业领域的参加,经营战略、组织管理等知识、诀窍。授课时间20到30小时。费用5000日元。

  3.新市场创业支援活动

  公立机构举办的日本最大的风险企业洽谈会,企业可介绍宣传自己开发的新产品、新服务,借此机会打开销路,获得事业合作伙伴。包括展示会、研讨会(名人演讲、创业、销售等专题讲座,免费)、咨询角(专家诊断,免费)、表彰制度(对有突出表现的创业家、创业支援机构,由经济产业大臣、中小企业厅长进行表彰)。2009年,1月20日至22日,出展企业、机构210家,参会者29238人。出展有审核。

  (五)互助制度、法律支援

  1. 新事业支援设施制度

  为中小、微型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为创业者创业,由中小企业基盘整被机构等以优惠租借价格提供设施。包括办公室、工厂、研究室等。全国各地都有机构。

  2. 中小企业组合制度

  中小、微型企业、创业者可以加入中小企业组合(协会、联合会)。中小企业组合通过组织化的形式,实施共同采购、共同生产、加工、共同研究开发、共同销售、金融,对单个企业不足的技术、信息、人才等经营资源,进行互补。目前有事业协同组合,总数37500个;企业组合,2500个;协业组合,1100个。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6 16:19:48 |
有限会社申请投资经营签证的手续


问:我听说成立公司可以办投资·经营签证。但一下子拿出1000万成立株式会社,还有些困难,如果成立有限会社可否申请投资经营签证?怎样做才有比较大的把握?

答:成立有限会社,当然也可以申请投资·经营签证,这不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是,是否
符合入管的规定,是否有实质的经营内容。株式会社也好,有限会社也好,不过是公司的形态
和组织方式不同而已,从投资·经营角度看,没有实质区别。
根据日本入管法的规定,投资·经营签证需要满足以下这些条件。
首先是公司实体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具备已经或者准备在日本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为了证明已经具备了投资·经营的条件,需要提交的证明资料先是公司的法人誊本、决算报
告书的拷贝件、确定申告书的拷贝件和公司案内。法人腾本要3个月以内发行的,有时入管局
还会要求提交公司定款的拷贝件。新成立的公司没有决算报告书和确定申告书,需要提交发展
计划书。制作发展计划书一定要有内容,特别是经营计划要具体到有实际数字,甚至包括每个
月的收支预测,以增强可信性。
如果是经营料理店,还要提交营业许可证、租借店铺契约书、店铺图、菜谱、店铺厨房、客
席和外观照片。非料理店关系的公司,要提交事务所契约书的拷贝件、事务所内外照片、事务
所平面图。
此外还要提交公司雇员资料。在公司腾本上没有名字的公司常雇人员2人的住民票、雇佣契约
书的拷贝件、支付的雇佣保险收据或者公共职业安定所发行的雇佣保险被保险者资格取得确认
通知书。如果公司已经雇用了外国人,也要提交外国人雇员名薄,内容包括性别、年龄、国籍
、在留资格、在留期间、外国人登录番号等。
有了上述资料,申请者还要符合个人条件要求:要有三年以上的经营管理经历,或者大学学习
的是经济和经营管理专业。需要提出3年以上的经营管理经历证明书或者大学毕业证,并要付
有个人履历书。
另外,申请者还会被要求准备一些其他的相关材料,根据申请者个人的条件不同,被要求提
交的资料会有所不同,大体上有:职务内容说明书,详细说明你现在经营管理的公司业务,和你
以前的经营管理经历的关系,或者和你大学所学专业的关联性,内容要写得比较具体;在职证
明和退职证明,作为社长的公司的在职证明书,和以前工作过的公司的退职证明书;源泉征收
票和纳税证明书,人在日本时需要这些资料,你的弟弟是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不需要此类
资料,但要提交在香港工作的收入证明资料。
此外,入管审查官还可能要求提交一些其他资料,诸如活动状况说明书等。
上述这些是申请投资·经营签证的一些基本条件,你的弟弟是否符合上述申请者条件,请你
比较一下就会明白。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时,还要两张申请者的照片。
一般来说,入管局受理后,说不准会在什么时候进行调查,对此要有所准备。当然,入管局
也有可能不做调查就拒签,这就涉及到你说的是否有把握的问题。我们认为,如果有其他办法
,最好不要申请投资·经营签证,因为入管对此类签证审批非常严格,是各种签证中最难批准
的一种。据我们了解,不少人在日本直接申请都没被批准,一些拿投资·经营签证的,也经过
了不少的波折。在国外直接申请投资·经营在留资格认定证明,那些比较知名企业不会有什么
问题,突然在日本成立一家公司,就获得批准的还是比较少。这个意见,供你参考。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6 16:21:31 |
对日投资十大优势



世界第二大市场



活跃的商业活动、旺盛的个人消费需求。日本具有世界第二的经济规模其生产力和购买力都很强劲.是极具魅力的市场。

日本的市场在发达国家中堪称一流。日本人均收入水平较高,在全国各地都分布有大都市,由强大个人资产支撑的日本市场,高水平的个人消费今后指日可待。



亚洲的据点



就开展全球业务而言,日本在贸易、交通、市场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具备成为亚洲地区核心据点的充足资源。

日本具有强大的生产能力以及服务能力,其与东亚、中国、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各地区都有着较强的贸易联系。同时日本拥有便利的交通条件,从东京机场乘机可到达世界各个主要城市。



高素质的人才丰富



日本的劳动力市场拥有大量的高素质人才。人才流动性越来越大,使得企业更容易获得高素质的人才。

日本劳动力人口超过6000万,拥有大量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优秀人才。日本劳动力更换工作现象十分普遍,正在向国际主流的“流动型雇佣”靠近。在日本的劳资关系良好,十分有利于企业发展。



技术力量雄厚



由积极的研究开发投资所支撑的雄厚的技术力量是日本竞争力的源泉。此外.日本正在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体制。

支撑日本竞争力的技术力量来源于积极的研究开发上。研究开发经费与专利申请数量比值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处于较低水平,同时日本十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相应法规政策与行政机构齐备,可以保证企业全力以赴致力于公司自身的业务活动。



完善的基础设施



日本拥有世界闻名的交通基础设施网,还拥有完善的信息通信、物流等高水平的基础设施,利用它可完成的高质量的信息商务、构筑高水准的流通体系。

高尖端的信息通讯基础设施以及准确性高而又充实的物流基础建设网保证在日企业时刻顺畅运转



法律制度的改善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求,日本近年加快了对商业法及其他主要经济相关法律制度的修改步伐。

近年来,为适应公司运营的变化,迅速灵活的适应全球化需求,商业法及主要地经济法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同时对个别行业放宽了限制。



对日投资的成功案例



进入日本的外资企业可确保获取超过日本国内企业的收益合生产能力,许多企业在对日中都取得了成功。



商业成本的降低



地价、公共设施费用、劳动力成本、利率等日本的商务成本近几年开始大幅度下降。另外,税率也降到与其他国家相比毫不逊色的低水平。

日本今年地价以及商业租赁费用有所降低,东京等大都市的商业租赁费用比93年下降近40%。由于劳动力成本降低,聘用高水平人才更加容易。较低的利率成本以及法人纳税率使在日公司在筹措资金与公司收益方面独具优势。



市场与机遇



信息通讯技术、环境、医疗、纳米技术、流通等都是日本新兴的潜力产业



舒适的生活环境



在日本便利的生活环境中您可以度过舒适的在日生活。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6 16:23:04 |
从外国对日直接投资看日本投资环境


日本投资环境分析
  (一)不利因素  
  受日本投资环境中的多种因素影响,日本市场被公认为世界上最难以打入的市场之一,就连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些著名跨国企业也不得不三思而行,发展中国家企业更感到举步维艰。除文化、政治等基本国情因素外,日本投资环境的劣势主要有以下方面:  
运营成本仍属世界最高水平  
  运营成本过高依然是外商的在日投资首要阻碍因素。以东京为例,租用营业场所所需保证金为欧美主要城市平均之10倍左右,设立企业的整体成本接近欧美城市的4倍。在日雇用人员工资、各项租金、通信费、能源费以及其它各种相关费用,也多居世界前列。根据日本贸易振兴会测算,在日本投资成本约为法国的11倍、美国的7倍、德国的5倍、英国的4倍。各项费用中,除工业用地购买费用极为高昂外,办公场所保证金、住宅保证金等也很突出。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日本劳动力并不充足,人力资源成本极高,在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恐非良策。此外,与投资相关的各类服务项目费用也十分昂贵。外商反映,日本法务、会计等专门服务行业设有“行政书士”、“司法书士”、“社会保险劳务士”等多种与国际不接轨的资格制度,外企相关事务必须委托或聘用相应的专门资格者,一方面增加成本,另一方面使外资企业不易判断某项事务应委托何人。另外,上述各类专业人士英语能力普遍不佳,外企如无懂日语的雇员,就只得将有关事务一揽子委托给熟知日本情况又有涉外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再转而委托各类专门资格者,导致代理费用增加。又由于日本目前基本没有律师、会计师共同经营的事务所,外企所需的法务、会计服务难以实现一站式办理,导致时间、金钱的耗费。  
  2、政策因素  
  主要表现在行政手续复杂、优惠措施不足、限制性政策较多等方面。外商反映申请设立公司所需时间冗长、缴交资料过多。目前除部份限制性行业(如农林水产业、矿业、国防产业等)外,外商在日设立一般公司,汇款投资后再向日本银行备案即可,已较前简化,但对化学品、医药用品、食品等三行业的审批仍较严格。  
  日本长期以来缺乏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近年来虽开始认识到外资的意义,但政策举措仅限于部分放宽原有限制条件,优惠程度比周边国家和地区相差甚远,吸引力十分有限。日本贸易振兴会2000年调查显示,在促使外商来日投资的因素中,优惠政策仅排在第12位。  
  3、土地政策复杂  
  日本对于土地用途有《国土利用计划法》、《都市计划法》等多种法律进行重重限制。即使己经批准土地用于商业目的,也需要按复杂的规定进行多次开发许可申请,导致外国企业选定业务用地的事前决策、开发计划制定、成本核算均很困难。  
  4、对外企人员来日资格严格限制  
  日本签证审查十分严格。对于外资企业,要求必须雇用2名以上日本全职雇员才向外方人员发放签证。对于外方派遣来日的技术人员,要求具有大学毕业以上学历并有1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外企内部调职来日者则要求转职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这些条件比欧美、东亚各国都严格的多,常遭国内外经济界人士批评。  
 5、企业制度与国际接轨不足
  日本原有一套与其它西方国家不同的企业组织制度,导致外资企业对日企业并购时的不便。近年来日本已引进了国际通行的合并决算制度,并计划引进时价会计、退职付款会计、企业分割制度等国际通行的会计标准,实现与国际接轨,外资并购活动面临较前有利的环境。但外商还要求日本尽早引进欧美各国普遍采用的合并纳税制度。此外,日本的企业管理缺乏对决策者的监督,外商认为其合理决策机制不健全,如不进一步改革,外商不愿贸然投资。  
  6、其它经济方面因素  
  汇率变动、原料及零部件采购、资金筹集等均制约着外资进入日本。日元汇率频繁波动对外商的影响不言而喻。关于原材料及零部件采购,日本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特别是投资海外生产返销。外企为削减成本也不得不效仿,如原无有竞争力的海外生产基地则难以在日制造业立足。如要在日本国内采购,则可能受“企业系列”观念的影响,难以获得优惠价格,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筹资方面,日本金融机构惜贷问题严重,导致外企在日筹资难度增加。在日发行股票所有的文件都需以日文书写,并依日本的会计基准制作,又缺乏可让律师或会计师协助上市的机制,也使外企颇感筹资不易。  
  此外,日本特有的商业惯例、消费者和用户企业对产品质量的苛刻要求、日本各类人才对在外企就职的抵触情绪等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外国对日投资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6 16:24:43 |
日本创业投资发展简史


1.日本创业企业发展简史
  日本最初的创业投资机构成立于1972年。有以京都经济同友会等为中心设立的“京都Enterprise Development(KED)”、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富士银行等设立的“日本Enterprise Development(NED)”、和以住友银行为首的住友集团设立的“日本Venture Capital(NVC)”。

  这些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比美国的“Americ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ARD)”晚了26年。

  73年到74年,日本又成立了野村证券为主导型的创业投资机构——“日本合同Finance(JAFCO)”等5家创业投资。以上8家为日本第一代创业投资机构。

  从七十年代初日本最初出现创业投资到九十年代末,已有四分之一个世纪。其间83—86年经历了第二次创业投资热,如今日本共有120家创业投资机构。到95年3月,日本的创业投资的企业超过一万家,投资余额超过8500亿日元。

  与美国创业企业不断涌现情形相比,日本创业企业的出现较少,进入90年代以后,废业率一直比开业率高,创业企业的设立呈逐年下滑趋势。这一点使日本政府极为担忧。为此,政府已经把促进创业企业发展,做为了走出经济衰退,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发展战略。

  2.日本创业资本诞生的背景

  日本创业投资在七十年代初能够迅速起步,除了美国创业投资的示范作用以外,日本国内经济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也是重要原因,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因素:

  创业企业不断涌现:日本经济经过60年代的高速增长期,其中化学工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得到了加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随着高速增长期的结束,日本把“产业结构的知识集约化”作为下一个需要追求的政策目标。

  71年,日本政府的产业结构审议会把“知识集约性产业结构”提示为日本70年代的新产业结构,把研究开发集约产业(计算机、机器人、集成电路等)、先进组装产业(通信设备、办公设备、数控机床、公害防止设备等)、时尚产业(高级衣料、高级家具)、知识产业(咨询、系统工程等)列为知识集约型产业结构的中坚产业。创业企业被看成是在这些增长领域里先驱性的企业群。72年,首相的咨询机构“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在其名为“70年代的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政策的方向”的意见书中高度评价创业企业,认为是“通过革新推动产业结构知识集约化的旗手”。

  72年,中小企业厅首次对日本的创业企业做了一次调查,被调查的企业有790家,回答调查的有349家。调查结构显示,这些创业企业大都是66年以后以大城市为中心成立的,主要从事复杂的组装设备、系统设备的开发行业,其中有专业能力的人员多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想法从大公司跳出的,创业时的资金由创业者自身包括其亲属、朋友和从业人员提供。

  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的活动:按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法”日本在东京、名古屋和大阪设立了3个投资育成公司,以改善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企业对不景气的抵抗力。具体的做法是,通过接受增资扩股和可转换公司债促进中小企业自有资本的充实。

  72年,投资育成公司开始已经有约10年的时间,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再加上当时的创业投资热的影响,诞生了银行和证券公司主导的民间创业投资公司。

  设立投资育成公司的背景主要有以下3点:第一是前面已经介绍过的美国“小企业投资法”;第二是,从60到62年,日本的证券市场上作为“柜台承认股种”新公开交易的公司数和证券交易所第2部市场新公开交易的公司数激增,出现了所谓“公司热”。61年,日本大藏省和证券交易所为保护投资者和培育中型企业在证券交易所开设了“第二部市场部”,将集团性柜台交易组织化。从55年到60年作为柜台承认股种新公开交易的企业年平均27家,但进入61年一年就达180家。企业“公开交易热”极大地促进了投资育成公司制度的诞生。第三,对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资本供给本身是一项新的、有意义的政策。日本战后的中小企业政策一直限于预算措施、金融及税制。通过直接对中小企业供给资本,使一直离股票发行政策市场较远的中小企业也有可能变成公开企业,从而更易于筹措、充实成长发展所需的自我资本。三个投资育成公司从63年设立到70年共投资了496家,投资总额153亿日元。

  资本的过剩流动:到70年代,随着高速增长期的结束,日本经济很快呈现出不景气,特别是70年夏到71年秋,景气的回落较大。日本政府、日本银行开始了从金融政策方面的景气操纵,数次降低公定利率,71年将到了48年来最低的4.25%.

  另一方面,日本的国际收支一直是大幅度的黑字,71年外汇储备增加了100亿美元。美国政府71年发表了保护美元政策(尼克松冲击),使日本不得不放弃一直坚持的固定汇率制。当时,日本银行为了支持美元汇率,10天间买入了1万4000亿美元,这些都流入到了日本国内市场。也就是,出口企业的资金滞留在全国的银行里,强化了银行的贷款力,成为面向中小企业的资金源。在这样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对风险公司的兴趣越来越大。

  股份市场的活跃:71年8月尼克松发表保护美元政策后,东证指数一度暴跌。但到11月,政府金融、财政上的景气上扬政策奏效,股份市场重新活跃,整个72年冬政指数持续上涨。股市活跃使创业企业知道了直接金融的好处,对PIO产生了极大的兴趣,从而促使证券公司出资设立了创业投资公司。

  最初2家代表性创业资本公司的设立过程:71年,京都同友会为调查美国创业企业和创业资本的情况访问了波士顿。当时美国正在兴起的对年轻的、具有成长力的企业持续进行投融资的美国的新产业——创业资本,对追求知识集约化经济的日本金融界、证券界、产业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72年11月设立了日本第一家创业资本“京都Enterprise Development股份有限公司(KED)”。KED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发掘新兴的、创造型的企业,对这些企业直接提供资金援助,或进行经营指导。KED的本社设在京都、资本金3亿日元,大股东为立石电机、京都证券交易所、京都银行、京都信用银行、京都中央引用银行、日本兴业银行等43家。资金供给方式为股份和公司债。

  野村证券于73年设立了第一个证券公司主导的创业资本“日本共同金融(JAFCO)”。JAFCO的资本金为5亿日元,大股东是日本生命保险公司、东洋信托银行、野村证券、野村不动产、三洋证券等16家,投资对象以3—5年内能上市的创业企业为主。

  从1972年到1982年,包括JAFCO的最初8家创业投资公司对345家企业共投资125亿7900万日元。到1981年末,投资余额87亿900万日元,分布在242家企业。这10年间,共有62家企业通过这些创业资本的支持实现了公开上市,而同年的日本公开上市的企业总数近为140家。倒闭的被投资企业3家,投资损失1亿7100万日元。

  3.投资事业组合的开发与运用

  1982年,JAFCO设立了日本第一个投资事业组合“J-1号”,93年顺利完成任务后解散。以“J-1号”为起点,其它创业投资机构也相继设立了投资事业组合。投资事业组合的开始改变了创业投资的资金筹措方式和投资方法,使创业投资能专心于本来的投资业务,成为创业投资业大步发展的原因。投资事业组合的基本构造类似于美国创业投资的主流有限合伙制。

  日本设立“J-1”时,为成为不课法人税的团体,利用了“民法上的组合”。“J-1”是从16亿日元开始的。由国内事业公司9家,外国4家加上JAFCO共14家组合成员组成。

  4.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公开

  创业企业的股份在市场上公开交易,作为创业投资就被认为成功了。企业可凭自己的力量在股份市场筹资,创业投资也能收回投资资金。

  日本企业上市较难,公开的最低条件是纯资产2亿日元,每股扣税前利益10日元,而实质上不到这些最低条件的5倍证券公司是不接受的。原因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但作为其结果则将风险虽高、却有较高成长性并最需要启动资金的创业企业排除在市场之外了。为了在公开市场创造更利于培育创业企业的环境,1995年日本开始了柜台登记特股种制度。这个制度的特点是:对象企业的研究开发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不问利益额的多少(赤字亦可);股份的公开价格不以招标制度,而以book building方式;包括事业计划的进行状况,每年4次公开财务报表等。

  在日本创业投资中占有绝对比重、并且是唯一公开企业的JAFCO到95月3月共投资了1306家企业,其中完成上市的304家,比率为23%.从整体上看,投资是成功的。

  5.日本政府促进创业资本业发展的新举措

  1995年后,日本各界再一次关注创业投资。日本升值使制造业移向亚洲其它国家,产生了产业空洞化,大公司的雇佣减少成为构造性,使人们认识到了创业企业对解决雇佣问题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在美国,计算机及其相关产业、数据通信、医疗、健康服务、生物等新产业的创业企业不断涌现,而日本在迄今为止支持日本制造业的汽车、电机、钢铁等之后却看不到新的领头产业。因此创业投资的重要性就越显突出。
发表于 2009-11-28 21:31:18 |
本帖最后由 奇雄风 于 2009-12-31 18:35 编辑


在日本个人经营与注册公司相比较
1.一年的所得额在600~700万円以上的情况下,在日本注册公司要比个人经营所交的税金要少。
2.注册株式会社对外有信用度,对自己的业务开展很有利。而且,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组成,财务核算规则,把个人和公司的责任明确分开,有利于财务状况及经营信用的公开,并且可从银行贷款。个人经营的情况下,财务状况不容易把握,对于业务拓展信用度较低。
3.很多公司不与个人经营户进行业务往来。
4.在税金方面,公司也将可利用个人经营的工资控除的节税制度。
5.由公司所得缴税转变为个人所得缴税,可减轻赋税。
6.生命保险可算到公司经费中。
7.资本金不满1000万日元(不含1000万)可免2年的消费税。
8.公司被认可的可记帐的经费项目要比个人经营户的多。
9.可支付公司经营者及其家属的退休金。
10.可加入社会保险,有利于吸收有用人才。
更多注册日本公司利弊信息请参考
http://www.oumeixi.com/co_merit_demerit.html
发表于 2009-12-3 10:27:48 |
注册日本公司优势和特点
本帖最后由 isabel6 于 2009-12-2 19:10 编辑

1. 日本公司日本产品具有一定的品牌形象(尤其是一些电子产业),在创建品牌和争取国内外市场具有一定的优势.

典型的例子是优派显示器, 一位美国华人在日本工厂生产电脑显示器. 从1990年开始,历经八年,终于在美国电脑显示器市场,打出了优派品牌第一的市场地位。

2. 在日本注册公司更容易开辟日本市场. 日本经济发达,拥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法律制度,给企业家和商人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营商环境。
典型的例子是雅虎,百度,阿里巴巴都在日本注册了公司,积极开拓日本市场.

3. 日本公司名称选择比较自由

日本公司不论注册资金大小,只要不是日本政府限制的字眼,都可用在公司名称中;日本政府允许公司名称含有国际、
集团、控股、实业、投资、学院、协会、中心、研究所等字眼,但您必须有具体的经营和操作。


4.日本公司经营范围原则上没有太大的限制

日本企业可经营任何性质的业务,如:财务与投资、医疗保健、船务运输、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建筑、装饰装潢、信息网络、服装纺织、旅游、文化出版等;一些在国内比较难注册的公司在日本都可以得到注册。


5. 获得日本经营者投资签证
如果本人出资500万日元以上在日本注册公司时,可向日本入管局申请来日投资经营签证,如果该公司在日本持续经营5年以上,并且本人在日本持续居住5年以上,可申请日本国籍,10年以上可申请日本永久签证。


6. 日本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受限制
注册日本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受限制,某种情况下,资金可以不直接调到日本,在日本无论资本金有多少都可以申请注册公司,(1日元起业也可以,当然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司的资本金大与小,决定着公司的实力,规模及信誉度的大小)。

7. 日本允许空壳公司的存在,允许公司没有业务,不去经营,在日本设立公司无须本人亲自到日本,无须持日本国籍,无须在日本居住
发表于 2009-12-7 15:05:35 |
原来如此呀。。。进来看看。。。。
发表于 2009-12-8 23:38:10 |
本帖最后由 紫云气 于 2009-12-8 23:39 编辑

有限会社申请投资经营签证的手续


问:我听说成立公司可以办投资·经营签证。但一下子拿出1000万成立株式会社,还有些困难,如果成立有限会社可否申请投资经营签证?怎样做才有比较大的把握?

答:成立有限会社,当然也可以申请投资·经营签证,这不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是,是否
符合入管的规定,是否有实质的经营内容。株式会社也好,有限会社也好,不过是公司的形态
和组织方式不同而已,从投资·经营角度看,没有实质区别。
根据日本入管法的规定,投资·经营签证需要满足以下这些条件。
首先是公司实体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具备已经或者准备在日本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为了证明已经具备了投资·经营的条件,需要提交的证明资料先是公司的法人誊本、决算报
告书的拷贝件、确定申告书的拷贝件和公司案内。法人腾本要3个月以内发行的,有时入管局
还会要求提交公司定款的拷贝件。新成立的公司没有决算报告书和确定申告书,需要提交发展
计划书。制作发展计划书一定要有内容,特别是经营计划要具体到有实际数字,甚至包括每个
月的收支预测,以增强可信性。
如果是经营料理店,还要提交营业许可证、租借店铺契约书、店铺图、菜谱、店铺厨房、客
席和外观照片。非料理店关系的公司,要提交事务所契约书的拷贝件、事务所内外照片、事务
所平面图。
此外还要提交公司雇员资料。在公司腾本上没有名字的公司常雇人员2人的住民票、雇佣契约
书的拷贝件、支付的雇佣保险收据或者公共职业安定所发行的雇佣保险被保险者资格取得确认
通知书。如果公司已经雇用了外国人,也要提交外国人雇员名薄,内容包括性别、年龄、国籍
、在留资格、在留期间、外国人登录番号等。
有了上述资料,申请者还要符合个人条件要求:要有三年以上的经营管理经历,或者大学学习
的是经济和经营管理专业。需要提出3年以上的经营管理经历证明书或者大学毕业证,并要付
有个人履历书。
另外,申请者还会被要求准备一些其他的相关材料,根据申请者个人的条件不同,被要求提
交的资料会有所不同,大体上有:职务内容说明书,详细说明你现在经营管理的公司业务,和你
以前的经营管理经历的关系,或者和你大学所学专业的关联性,内容要写得比较具体;在职证
明和退职证明,作为社长的公司的在职证明书,和以前工作过的公司的退职证明书;源泉征收
票和纳税证明书,人在日本时需要这些资料,你的弟弟是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不需要此类
资料,但要提交在香港工作的收入证明资料。
此外,入管审查官还可能要求提交一些其他资料,诸如活动状况说明书等。
上述这些是申请投资·经营签证的一些基本条件,你的弟弟是否符合上述申请者条件,请你
比较一下就会明白。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时,还要两张申请者的照片。
一般来说,入管局受理后,说不准会在什么时候进行调查,对此要有所准备。当然,入管局
也有可能不做调查就拒签,这就涉及到你说的是否有把握的问题。我们认为,如果有其他办法
,最好不要申请投资·经营签证,因为入管对此类签证审批非常严格,是各种签证中最难批准
的一种。据我们了解,不少人在日本直接申请都没被批准,一些拿投资·经营签证的,也经过
了不少的波折。在国外直接申请投资·经营在留资格认定证明,那些比较知名企业不会有什么
问题,突然在日本成立一家公司,就获得批准的还是比较少。这个意见,供你参考。

发表于 2009-12-9 16:35:48 |
日本鼓励外商投资的相关政策

2006-02-06 15:05  文章来源:驻日本使馆经商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一、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是日本吸引外国企业对日投资的核心机构
        JETRO通过设立在全球的77家事务所,宣传日本国内的商业机会,发掘对日本投资的优势项目,对有意向企业提供详细信息,同时对企业开展投资合作提供具体支持。在日本国内,JETRO专门设立对日本投资商务支持中心,配备经验丰富的员工,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市场调查,寻找合作伙伴,协助办理设立法人和驻在资格等行政手续。同时通过设在国内各地方的36家事务所,按照各地方要求,将有意向投资的外国企业推荐到地方。为了促进日本企业吸收外国人才,JETRO建立了面向欧美和亚洲大学生的商务日语能力测验制度,同时通过开展各种研讨会、商务交流会等形式,促进日本与世界各国经贸交流。

二、外国企业在日设立公司的有关程序及规定
        日本《商法》第479条规定,遵照日本法律规定成立的公司为日本公司,按照外国法律设立的公司为外国公司。外国企业依据日本《公司法》成立的独资、合资公司均视为日本国内企业,按照企业性质与日本国内企业同等进行分类,在所适用的《公司法》中,与日本国内企业没有区别。不需要通过日本政府特别审批或另行登记,也不需要在工商会等机构办理特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只是在经济统计中列为“外资企业”。但在下列情况下,即便是按照日本法律成立的法人机构,也视为外国法人:A、法人代表为外国人;B、从业人员1/3以上为外国人;C、外国人或外国法人拥有1/3以上表决权的法人。
        日本政府在许可和认可制度上对外国企业没有歧视,对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行平等主义,外国企业可享受国民待遇。但行业不同,具体的行业管理规定不同。需要政府审批、许可、认可的行业,在未获得政府的许可、认可的情况下,外国企业与日本企业一样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在对方国家对日本企业不给予国民待遇的情况下,日本对对方国家来日的企业也实行同等限制,即所谓“对等主义”。此外,日本政府对银行等特殊行业和公益领域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批和资格审查。
        在日本设立公司的程序是:根据日本的商法,在外国居住的个人或外国法人可以作为出资者在日本设立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但日本法务省要求该企业代表者中至少有一人要在日本居住。设立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为300万日元,董事级管理人员至少为1名,出资人数上限为50人,不能发行股票或债券,没有公告的义务,类似商号调查、公司规则制定、登记等手续大约需要1个月左右,办理手续费约17.2万日元;设立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为1000万日元,董事至少为3名,监事最少为1名,代表董事至少为1名,要发行股票,每个决算期都要进行公告,类似商号调查、公司规则制定、登记等手续大约需要1个月左右,办理手续费约28万日元。手续流程为:类似商号调查→制作定款(规定企业章程等的文件)→定款认证→决定注资汇款的金融机构→汇送出资款→设立手续的调查报告书→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登记完了→提交登记簿誊本交付申请→登记簿誊本交付。
        中资企业在日设立公司申请长期签证时,日本入国管理局将进行调查,如没有实体,没有一定的办公条件和办公设备或常驻人员月薪低于25万日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者则不予长期签证。因此,尽管在法律上中资企业在日设立公司没有特殊限制,但在长期签证和居留等其他方面有制约。

        三、日本政府扩大吸引外资的措施
        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开始努力促进外商对日直接投资。1994年日本政府设立以首相为主席、内阁阁僚组成的“对日投资会议”,下设分会由政府二十多个部门的官员、外资企业人士等组成,研究如何扩大外商对日投资。1997年5月,日本再次修改《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更名为《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该法规定,外国对日本矿业(原油、天然气、核原料除外)的投资由事先申请改为事后报告;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事业目的,如不属事先申请行业,不需申请和报告;投资需要事先申请的行业,可在业务开始前3个月内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及主管大臣提出,且外国投资者可通过日本的代理人进行申请;有关政府部门收到申请后,如无特殊问题,应在2周内做出批准;如需审查,有关部门将举行审议会议进行研究,并可要求投资者改变投资内容或终止投资,审查期限最长可达5个月;事后报告在业务开始后15天内通过日本银行提交给有关政府部门,也可通过代理进行。
        为促进引资,日本政府在五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欢迎对日投资的形象。第二,将濒临破产的中小企业的债务分解为股权,允许拥有专业知识、生产诀窍和风险资金的外资企业收购兼并,推动日本企业的再生。第三,简化行政手续,提高行政效率。学习其他国家成功引进外资的经验,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第四,在就业、医疗、养老金等方面改善外国投资者在日的生活环境。第五,建立地方与国家相一致的引资体制,设立“结构改革特区”,搞活地方经济。目前日本政府已确立5个地区为“促进对日投资地区”:1、大阪府、大阪市、东大阪市、茨木市;2、仙台市;3、兵库县、神户市;4、广岛县、广岛市;5、福冈县、北九州市、福冈市、山口县、下关市。
        日本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1、日本《促进进口和对日投资法》对投资于被日本政府认定为特定对内投资的制造业、批发业、零售流通业、服务业等151个行业,出资比例超过1/3的外国投资者,日本政府提供优惠税率和债务担保。外资企业成立5年内所欠税款可延长到7年缴纳;2、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为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在设厂、设备投资、研究开发、企业并购等方面提供融资; 3、各地方自治体(都道府县、市町村)制定地方性法规,减免外资企业事业税、固定资产税、不动产取得税,并给予资金补贴,帮助企业顺利开展各项筹备活动,对购置厂房建筑物、设备投资、流动资金等提供融资的便利;4、日本中小企业与特定外资企业有一定金额以上的商品和劳务交易时,经当地政府确认,可获得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担保,获得2.35亿日元以内的贷款额度。

        四、日本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法人税)
        1、实际税率
        在日本,针对法人征收的所得税(法人税)主要包括对法人的应税所得征收的国税(约30%)和地方税。而地方税又包括即使没有应税所得,也要缴纳以公司的规模等为计税标准的均摊税。这样,包含地方税后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约为42%左右。另外,如果以法人税等的纳税金额除以税前本期净利润算出的实际负担税率来看,多数情况下要超过上述的实际税率。
        2、均摊税和外部标准纳税
        在地方税中,即使法人没有应税所得,也必须缴纳法人住民税的均摊税和以法人规模等为计税标准的外部标准纳税。也就是说,即使法人所得为赤字,也发生纳税义务。其理由是法人作为该地区的居民,受益于地方政府在公共设施方面的服务,所以必须缴纳该地方税。
        3、申报
        法人税为申报纳税。在国税方面,须向所属的税务局申报;地方税则要向都道府县、市町村长进行申报。对于地方税来说,如果分公司及营业所与总公司的所在地为不同市町村,则必须向各自所在地的市町村进行申报。另外,在半年结算时也必须缴纳一部分税款,确定申报期限为决算日以后的2个月内。
        (二)个人所得税
        1、实际税率
        对个人所得征收税款,其税率采用以应纳税收入金额分别乘以10%、20%、30%、40%及50%以上的超额累进税率。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相比,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的减免项目很多,以夫妇二人加两个孩子为例,其实际税率如下:总收入1000万日元约为8.6%,总收入为2000万日元时实际税率约为22%。
        2、申报
        对于个人所得所征收的税款,采用代扣扣缴制的纳税方式及自我申报制的纳税方式。前者适用于仅有工资收入的职员,后者适用于除有工资收入外还有其他收入(如房地产收入、转让收入等)的情况。另外,当月收入超过200万日元时,即使全部为工资收入也必须进行自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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