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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申请全家族的永住,横滨。
申请时提交的3年分课税证明书中,2015年度抚养7人(海外5人),2016,2017年度抚养人2人(当年取消了所有海外抚养)
现在入管来信要求说明抚养人减少理由。
个人考虑如下作答:
2016年国内卖出不动产,国内有足够资金供提供老人赡养,因此取消了日本的海外抚养。(2016年国内卖房确有其事)
请问过去申请永住的春友们,
1,是否有类似情况,当时如何作答,结果为何。
2,上述回答是否有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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