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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问题] 关于归化手续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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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16:41:27 来自手机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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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归化手续的基本条件

外国人是否能取得日本国国籍,首先要看是否符合国籍法所规定的归化条件(基本条件)。拥有居住条件为归化条件中的一点,普通归化的居住条件为连续5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在办理归化手续之前请先与法务局进行联络,若有将至今为止使用过的新旧护照、户籍复印件(为日本人配偶的情况)及本国亲属关系等资料请带至法务局进行相谈。归化为取得日本国国籍的手续因此将以日语进行相谈。但需要注意的是,归化意味着脱离本国国籍,关于这一点请谨慎考虑。

外国人取得日本国籍(归化)的相关法律
1) 一般外国人归化的基本条件(普通归化)
国籍法
第4条  (1)非日本国民(以下称为外国人)根据归化手续可取得日本国国籍。
        (2)归化,必须得到法务大臣的认可。
第5条  据法务大臣规定,没有达到以下条件的外国人,不符合归化条件。
(1) 连续5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居住条件。有合法的在留资格。)
(2) 20岁以上,且根据本国法律可判定为有能力者。(能力条件。根据本国法律已成年。)
(3) 日常行为善良。(日常行为条件。将参照是否有犯罪经验,纳税状况,是否给社会造成过麻烦等社会一般共同观念来进行判断。)
(4) 拥有可维持生计的自己又或共同经营生活配偶者及其他亲属的资产,或技能。(生计条件。非申请者自身的收入,而是由亲属单位进行判断。)
(5) 没有国籍,或取得日本国籍后将失去原本国籍。(双重国籍防止条件。无国籍者又或取得日本国国籍后将失去本国国籍。)
(6) 在日本国宪法实施之日起,没有结成或加入过主张、企图通过暴力破坏与日本国宪法下成立的政府的政党以团体。(宪法遵守条件。)

2) 日本人的孩子、日本人的配偶者又或与日本人有一定关系的归化
第6条 关于符合以下条件于日本拥有住所的外国人,不符合前条第1项第1号(第5条的居住条件)时,法务大臣也承认归化许可。
(1) 曾为日本国民的人的孩子(非养子)连续于日本在住3年以上,于日本居住且居所与在留卡一致的人。
第7条 作为日本国民的配偶者的外国人连续三年以上于日本居住且居所与在留卡一致。且,关于于日本有住所这一点,法务大臣认为即使没有达到第5条的第1项第1号(居住条件)及第2号(能力条件)时也可认同其归化申请。对于从结婚日起算超过3年以上且于日本连续在住一年以上的日本国民的配偶者的外国人来说,为同样条件。
第8条 关于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于日本拥有住所的外国人,不法务大臣认为即使没有达到第5条的第1项第1号(居住条件)及第2号(能力条件)及第4号(生计条件)时也可认同其归化申请。
1 日本国民的孩子(非养子)于日本有住所;
2 日本国民的养子于日本一年以上居住于日本有住所时,且,成立养子缘组时根据本国法养子为未成年。
3 失去日本国籍者(除归化于日本后失去日本国籍者)于日本有住所者。
4 于日本出生,且,从出生时无国籍者,至那之后于日本在住三年以上有住所者。

3) 世代单位的归化申请及留意点
上记的法律仅仅只是归化的基本条件而已,普通归化的情况下,日本语能力、日本社会的适应度都将被询问。另,归化申请为了避免家族国籍的不同,因此接受以家族世代单位进行的申请。例如:如果主要的丈夫或妻子达到了5年的居住条件,即使作为抚养家族的丈夫或妻子、孩子没有达到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也可申请,因为主要人物将要成为日本人,因此以上所提到的第7条、第8条被扩大解释,法务局接受以家族世代单位进行的申请。对于孩子的能力条件将做同样处理。关于日常行为条件,以日本人的一般社会理念为基准,是否有过刑事罚、行政罚(道路交通法违反等),纳税状况等都将成为判断材料。生计条件的基准不单单为丈夫或妻子一方的经济能力作为判断,而是将亲族单位视作一体,以是否将来能持续且安定生活作为判断的。且,有双重国籍防止条件,归化申请绝对伴随着脱离本国国籍的义务。因本人意愿不愿丧失本国 国籍的情况下,为防止出现双重国籍的情况发生不许可的情况有。需要注意的点为:从申请到许可大约会花大概一年左右的时间,在此期间在留期限到期时,如果忘记进行期间延长手续将成为不法滞在者,请务必不要忘记进行延长手续。

4) 归化申请的必要资料
(1) 归化许可申请书(申请者照片必须)
(2) 记载了亲属关系的书面文件
(3) 归化的动机书(各自用纸1张左右,15岁未满的孩子不需要,此项为审查日本语的记述能力。)
(4) 履历书
(5) 可证明国籍的书面文件
(6) 可证明身份关系的书面文件
(7) 宣誓书
(8) 记载了生计概要的书面文件
(9) 在职及工资证明书
(10) 纳税证明书
(11) 登陆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
(12) 可证明国籍及身份关系的书面文件(本国机关发行的资料)
关于提出资料因各个背景不同所提出的资料不同,请于法务局了解详细说明。另,申请时先考虑好归化后的名字也是十分必要的。

5) 归化手续中的更新手续
护照(夹至资料中一同递交的情况有),国籍证明书,在留更新手续必要的资料向入管局进行提出。于入管局的受理楼层取得申请受理票,审查后若许可下来则进行在留资格证明书的更换。

6) 归化申请中的旅行
首先,向法务局的担当者取得许可是十分重要的。在归化申请中,根据国家将护照夹至资料中提出,追加一定限制国家有。在此情况下请于大使馆取得旅行证,用旅行证接受再入国手续。

7) 归化许可后的手续
根据国籍法第10条,「1、法务大臣在归化许可之后,需于政府公报上进行告示。2、归化效力发生时间点为前项所说的告示之日起」。如同以上说的若是许可,首先需在政府公报进行告示。法务局将「归化者的身份证明书」交付给归化者,之后向市区町村役场进行归化申请的提出。进行户籍,住民登陆手续,且,交还外国人登录证。许可后的注意事项为:社会保险关系,勤务地等都需要变更,例如:本国是否有财产,归化前名义下的东西都需要进行变更申请。根据户籍复印件及住民票进行手续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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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18:04:38 |
快去交钱吧 不然会被踢出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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