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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取得法院令状便在搜查对象的汽车上安装GPS(全球定位系统)终端,以确认其行踪的“GPS搜查”,最高法院大法庭于15日首次作出判断,认为无令状调查侵犯隐私,属于违法。 同时,对于今后的GPS搜查,还谈到“期望制定全新的法律”。 15名法官全员意见一致。即日,警察厅便向都道府县警下达了勿对车辆采取GPS搜查的指示。 大法庭在判决中,就宪法第35条规定的“在无令状的情况下,住所或持有物有权不被侵犯及搜查”展开了讨论。此后,便出示了不仅限于住所,“符合这类标准的私人领域也有权不被侵犯”这一新解释。 并在此基础上针对GPS搜查指出,“包括隐私需被保护场所在内,(GPS搜查)会持续性、撒网式地确认到(搜查对象的)移动行为”。大法庭判断称,(GPS搜查)是公权对宪法第35条所规定权利的“侵犯”,属于需取得法院令状的“强制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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