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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们的工厂”可简称为“我厂”,那么“我们的公司”简称“我司”,不是一样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的。
“工厂”的“厂”,“销售部”的“部”是名词,而“公司”虽然也是名词。但是由“公”和“司”两字构成。
这两字都不是名词,最关键的是“厂”字其中一个意思就是“工厂”的意思,因此,“我工厂”可简称为“我厂”。
“公司”的“公”是公共、共同的意思;“司“是动词,是掌握、承担的意思。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公司”如果从字面直译的话,是共同经营管理、共同承担责任的意思。
把“公司”简单称为“司”,则不是一个企业的意思了。 如同“我部门”不可简称为“我门”、“我老婆”不可简称为“我婆”一样。
作为一种特定称谓,“司”与“公司”二者的含义大相径庭,可谓是“风马牛不相及”。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司”的用法通常有三类:(1)主持;操作;经营。如司仪、司机、各司其事;(2)中央部委一级机关里的一个部门。如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司、商务部亚洲司、发改委气候司等;(3)姓。 而《现代汉语词典》对“公司”的解释是“一种工商业组织,经营产品的生产、商品的流转或某些建设事业等。”由此可见,行文中可称“我司”者,仅是国家部委“司”级部门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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