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名为《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专业论文就指出,“一般地,在防卫人突然遭受不法侵害行为的侵袭的情况下,其精神必然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若要求防卫人准确控制防卫手段、防卫行为打击部位、防卫行为对侵害者的伤害程度,以期与侵害行为的基本相适应,这实在太苛刻了。”而相比而言,德国等国的立法就考虑得更周到,比如《德国刑法典》第33条(防卫过当)规定:“行为人由于惶惑、恐怖、惊愕,致逾越正当防卫之限度者,不罚。”日本刑法修正草案也补充了一款,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而出于恐怖、惊愕、激动、惊慌失措发生的过当行为,而不能责备行为人时,不予处罚。”而英国的认定也较为宽泛但不模糊,英国枢密院曾经指出:“应承认一个自卫的人不能精细地衡量其防卫行为必要的、精确的 标准。如果陪审团认为在出乎意料的伤害发生时,一个受到攻击的人仅仅实施了他真诚地、本能地认为是必要的行为,这将是采取了合理的防卫行为的最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