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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休假被开除 法院判公司赔偿3万余元

2014-3-10 11:00| 发布者: 小春常务客服| 查看: 793| 评论: 0|原作者: 常务客服

摘要:  长江日报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徐丹丹)一孕妇依医生建议向公司请假,公司以其未办理请假手续和工作交接为由,将其开除。市中级法院昨日二审判决,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该孕妇支付赔偿金等3万余元。  戴某 ...

 长江日报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徐丹丹)一孕妇依医生建议向公司请假,公司以其未办理请假手续和工作交接为由,将其开除。市中级法院昨日二审判决,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该孕妇支付赔偿金等3万余元。

  戴某在深圳某珠宝首饰公司设在武汉广场的专柜任店长,劳动合同期为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2009年9月,戴某孕检根据医生建议,通过电话向公司请假1个月。10月、11月又在医生建议下继续休息,次年1月产下一女。

  2010年3月,珠宝公司向戴某发出通知函,与戴某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查明,珠宝公司职代会制定的《工作执行手册》,要求所有员工在休假之前必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才能离岗,否则视作旷工处理,连续超过3日视为自动离职。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合法效力。戴某未经批准、未办理交接手续离岗的行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珠宝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并无不当,判决珠宝公司支付戴某病、产假工资共计7606元。戴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戴某与珠宝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1日期满,因戴某此期间怀孕、生产,故双方劳动合同应延续至戴某哺乳期满。此期间,戴某有权依医嘱享受病假。在戴某病休的手续上,珠宝公司与戴某并未严格依照公司规定执行,因戴某符合病、产假条件且获得了批准,珠宝公司无证据证明要求戴某补办过手续,故戴某不应被视为旷工,珠宝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判决珠宝公司支付戴某病、产假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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