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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生劫医案一审结束 被指控绑架罪

2013-11-30 10:01| 发布者: 小春常务客服| 查看: 908| 评论: 0|原作者: 常务客服

摘要: 庭审现场2013年11月29日上午9时,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陈某绑架一案。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2013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独自骑自行车从友谊大道武汉火车站方向往武汉某大学骑行,当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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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2013年11月29日上午9时,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陈某绑架一案。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2013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独自骑自行车从友谊大道武汉火车站方向往武汉某大学骑行,当行至友谊大道一立交桥附近时,撞倒了老年妇女樊太婆(82岁),致使樊太婆右手受伤,被告人陈某要求给其100元钱私了,樊不同意,要求被告人陈某将其送回家。被告人陈某将樊送回家后,樊太婆及其儿子李某61岁)、孙子李某某(21岁)和被告人陈某一行4人由李某某开车来到武汉市九医院急诊科看诊,因樊太婆的右手手腕背部出现肿胀畸形,急诊科的女医生(被害人)开单子让樊去拍X光片,被告人陈某缴费100多元后陪着樊去拍了X光片,医生诊断樊太婆是右桡骨完全性横形骨折,要求患者樊太婆住院治疗,并缴纳1000元的住院押金。被告人陈某找李某某借手机向他人借款未果。李某就要求被告人陈某交出身份证做抵押,被告人陈某以李某某已用手机对其身份证拍照为由不同意扣押身份证,并用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某胸前捅了一刀,刺在李某的衬衣扣子上。随后,被告人陈某持刀冲进医生办公室将被害人进行了挟持到门诊大楼外,被告人陈某要求李某某将其手机丢在地上,李某某按其要求将手机丢在地上后,被告人陈某用脚将手机屏幕踩坏,医院领导出面劝戒未果。警方接警后赶至事发现场,劝被告人陈某放下凶器释放人质,并允诺为其垫付住院押金,但被告人陈某仍持刀挟持被害人,要求警方提供一辆车让其离开,警方同意其条件,并要求其不要伤害人质。当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乘坐警方提供的警车持刀挟持医生,沿友谊大道行至武昌区临江大道新生路口附近时,车上人员及被挟持的被害人要求停车方便,车停后,设伏的民警趁被告人陈某注意力分散之机,将其制服,成功解救被挟持的人质(解救过程中,医生左手中指被刀划伤)。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不构成绑架罪,请求法庭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对其定罪处罚。

青山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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