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春网

 找回密码
 注册账号
小春网 门户 热点导读 科教 查看内容

窃取QQ账号密码可能追究刑责

2013-9-28 10:41| 发布者: 小春常务客服| 查看: 1060| 评论: 7|原作者: 常务客服

摘要: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1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主任记者 房延彦)个人窃取他人邮箱、QQ等密码,将面临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昨日,省十二届人 ...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1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主任记者 房延彦)个人窃取他人邮箱、QQ等密码,将面临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散布谣言情节严重 停网停机半年

  在浏览微信、微博信息时随手复制、转发,已成为很多人的习惯,以后您再转发信息可得注意了。

  《条例(修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如下信息: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交易、制造违禁品、管制物品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如果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这些内容,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6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将建立信息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人员,发现禁止的违法信息将先行保存有关记录,及时采取删除、停止传输等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查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和原始记录。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3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将受罚

  以前,你可能觉得窃取他人的QQ或邮箱密码不是什么大事儿,以后这样的行为将属违法。

  按照《条例(修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允许侵入信息系统;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侵入、非法控制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3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愤怒

高兴
1

无聊
1

震惊
15

超赞
2

不解
1

悲剧
2

支持

刚表态过的朋友 (23 人)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王子等你 2013-9-29 16:56
非常好的事情
引用 唄唄 2013-10-1 11:50
这个必需支持
引用 wang3891 2013-10-3 15:42
个人窃取他人邮箱?
困家可以随便窃取他人邮箱的意思呗?
引用 孤冥浩冰 2013-10-8 13:14
挺好的 什么都有盗号的
引用 我要吃火锅 2013-10-14 00:40
把盗号的黑客惹怒了、会给公安局网站什么的黑了吧。
引用 tianhou 2013-10-24 18:12
应该写入刑法当中!
引用 qingqing0706 2013-11-2 08:39
必须支持一下。

查看全部评论(7)

小春网
常务客服微信
微信订阅号
手机客户端
扫一扫,查看更方便!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