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春网

 找回密码
 注册账号
小春网 门户 热点导读 社会 查看内容

宁波割喉杀人案凶犯自杀 人死还追究刑责吗(图)

2013-9-5 10:54| 发布者: 小春常务客服| 查看: 973| 评论: 1|原作者: 常务客服

摘要: 事件回顾:宁波割喉杀人案凶犯自杀9月2日中午12点20分左右,一男子在宁波市海曙区咏归路驾车撞倒一男一女后,持刀将被撞男子杀死。犯罪嫌疑人蒋某(男,41岁)系被害人刘某(女,22岁,江西上饶人)的前男友,被害人 ...

201309040237578171.jpg

事件回顾:

宁波割喉杀人案凶犯自杀

9月2日中午12点20分左右,一男子在宁波市海曙区咏归路驾车撞倒一男一女后,持刀将被撞男子杀死。犯罪嫌疑人蒋某(男,41岁)系被害人刘某(女,22岁,江西上饶人)的前男友,被害人彭某(男,28岁,湖北恩施人)系刘某的现男友。

蒋某在海曙区咏归路驾车尾随刘某和彭某,后加速撞倒二人,并下车持刀行凶,致彭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蒋某随即逃离现场。昨天上午8点,蒋某被发现在奉化江口一公墓内自缢身亡。(来源:京华时报)

法邦点评:

人死还追究刑责吗

刑事责任,是指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讯和刑罚处罚,即承担刑事责任意味着应受到刑罚处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但是学界对该问题仍存在争议,曾经有学者认为:刑法是规制“犯罪行为”而非“犯罪主体”的法律,主体的消亡并不影响对犯罪行为本身的责任追究,因此应当对已死罪犯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如此,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人死了不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自杀身亡,不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大分潮人 2013-9-9 07:26
我觉得这是法律漏洞,如果可以的话至少充公杀人犯的财产,按30w人民币赔偿给受害人家属,这样就可以减少类似案件发生。

查看全部评论(1)

小春网
常务客服微信
微信订阅号
手机客户端
扫一扫,查看更方便!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