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驾驶车辆与横穿道路的狗相撞,狗又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及乘坐人崔某受伤的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有关规定,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刘某和崔某保险赔偿金25197.7元,并返还陈某垫付的医疗费5820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狗的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狗横行马路引发事故,原告刘某和崔某应向狗的主人追偿损失,要求改判保险公司无责。 南阳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的肇事车辆虽然未直接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但因陈某的车辆撞到了一条狗,开启了一个危险源,该危险源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为陈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遂作出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