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9日,贵州盘县淤泥乡昌兴煤矿整合技改系统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事故发生后,昌兴煤矿没按规定立即报告,而是连夜将遇难者遗体转移异地火化,并向家属赔偿现金“私了”。两天后,群众电话举报了这起事故。 经调查认定,昌兴煤矿“8·9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单位昌兴煤矿未按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在有关部门对其核查过程中拒不承认,蓄意瞒报。昌兴煤矿整合技改系统副矿长刘洪、昌兴煤矿总工程师李庆文、昌兴煤矿矿长陈代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规,对昌兴煤矿合并罚款599万元。由于昌兴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由专家论证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 当天,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还通报了2010年贵阳机场路“3·1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桐梓县兴隆煤矿“10·3”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共有17名事故责任人和4家事故责任单位受到处罚。 这两起事故分别造成13死6伤和6人死亡,经济损失1200多万元。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