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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失独家庭超百万 如何才能“老有所依”?

2013-3-25 12:22| 发布者: 综合客服| 查看: 314| 评论: 0

摘要:  在经历了“老来丧子”的人生大悲之后,已失去再生育能力,只能独自承担养老压力和精神空虚的家庭,被称为“失独家庭”。   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15岁至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约有1.9亿人,这一年龄段的年死亡 ...

 在经历了“老来丧子”的人生大悲之后,已失去再生育能力,只能独自承担养老压力和精神空虚的家庭,被称为“失独家庭”。

  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15岁至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约有1.9亿人,这一年龄段的年死亡率为万分之四。也就是说,中国每年新增“失独家 庭”7.6万个。截至2012年,全国范围内的“失独家庭”已超过100万,这意味着,有近200万老年人因为失去子女而面临巨大的养老、医疗、心理等方 面的困难。

  “如果有一天,我老无所依,请把我留在那时光里。”《春天里》的这句歌词唱尽“失独家庭”的悲痛与凄凉。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如何保障这个“无依靠”群体的养老问题更是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应当建立计生政策的配套制度

  “让我揪心的一个小短片,是清华大学教授潘妙良的独子因心脏病去世,老爷子将儿子吃剩的半个馒头封存起来,然后,他卖了房子去住敬老院,敬老院 竟然因无子女签字拒绝他入院。”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院长郭新志谈起关注失独群体的时候,讲述了一个令她印象极其深刻的失独者。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非常严峻的今天,潘妙良面临的问题并非个案,在他身后,是百万家庭已面临的问题。“我们应该从国家的层面建立后续相关的配套制度,或者以立法方式来解决失独群体面临的难题。”郭新志代表说。

  郭新志代表很认可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的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 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不过,在她看来,这仅仅是计生政策后续配套制度中的一个方面,“还有经济补偿、养老理念、心理救助、医疗待遇、社会关怀等等,这些都应该存在于失独群体保障制度中”。

  经济补偿保证失独老人生活无忧

  “‘养儿防老’这句俗语最核心的就是经济问题。”全国人大代表、阳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石文斌说,“成年子女是家庭最重要的经济来源,而年迈的父母,仅靠微薄退休金很难生活,这就要靠子女赡养”。

  而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除了失去精神支柱外,无疑还同时失去了最重要的经济支柱,整个家庭的生活水平就会立马下降,“更何况老年人时不时还有个 三灾五病,折腾几次,这个家庭就贫病交加了”。石文斌代表认为,“失独群体”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在不应该让他们独立承担沉重的生活压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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