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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 应将剧本纳入文字作品

2013-3-18 11:31| 发布者: 综合客服| 查看: 224| 评论: 0

摘要: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编剧程蔚东和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编剧高满堂联名提案,建议《著作权法》(草案)对相关内容加以修改,将“剧本”纳入“文字作品”加以保护。 提案认为,“剧本”从来就是重要的文字作品,无论戏剧 ...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编剧程蔚东和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编剧高满堂联名提案,建议《著作权法》(草案)对相关内容加以修改,将“剧本”纳入“文字作品”加以保护。

    提案认为,“剧本”从来就是重要的文字作品,无论戏剧剧本还是影视剧本,均是文学的一部分。其特有的格

    式和可操作性,使它不能并入小说等其他文字作品之类。老舍、曹禺的剧本片断是我国中学语文的必修内容,剧本是众所周知的“文字作品”。因此,作为当前受众最广、影响最大的影视产业之根本,将“剧本”列于“文字作品”之类只是最低要求。

    提案建议,将《著作权法》(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中关于“文字作品”范围的论述中,加入“剧本”一项,使之与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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