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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设区市学校每生年补2300元

2013-3-13 10:36| 发布者: 综合客服| 查看: 213| 评论: 0

摘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下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公办中等 ...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下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 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已收取2012年秋季学期学费的学校要及时退还。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 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意见》还确 定了我省免学费补助标准,位于11个设区市市区的学校平均每生每年2300元,位于县(市)城区和乡镇的学校平均每生每年1600元。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 级财政共同分担,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40%部分,原则上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负担。同时,我省对前三年平均人均财力 水平排在全省后50位的县予以50%补助。

  《意见》明确了民办学校的补助标准。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 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免学费补助资金按照公办学校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执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 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意见》还规定,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非涉农专 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数的15%确定。此外,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我省纳入国家燕山—太行 山区连片特困地区的22个县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王敬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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