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对于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夫妇一方已失去生育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并对生活 特殊困难家庭给予低保金加发;对低收入家庭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进入老年后,对于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 件和城市“三无”供养范围的,便于居家养老的,应优先给予社区照料等养老保障;便于集中供养的,应优先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城市福利院等实行机构养 老。 意见同时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将优先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困难和养老保障问题纳入民政救助规划,对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出贡献和付出牺牲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优先优惠优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