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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幼儿园中小学周边两百米内禁摆卖食品

2013-3-6 10:39| 发布者: 综合客服| 查看: 243| 评论: 0

摘要: 昨日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在省法制办网站征集立法意见,该《条例》明确,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且食品摊贩不 ...

昨日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在省法制办网站征集立法意见,该《条例》明确,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且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盒饭、凉菜、寿司、三明治等。

街道可划区供食品摆卖

该《条例》明确,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盒饭等食品禁止列入食品小作坊目录,同时,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 特殊人群的食品也不得由小作坊加工。质监部门审查符合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发放条件的,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 服务许可证被吊销尚未超过5年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条例》还明确,各级政府应当明确本辖区内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并鼓励和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县级政府可以会同乡镇政 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但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摊贩不得经营盒饭熟肉

同时,《条例》还明确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盒饭、凉菜、生食海产品、散装酒、烧卤熟肉产品、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寿司和三明治。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等物品,由登记部门注销食品摊贩登记证。

而经营食品的摊档应具有售货的亭、棚、车、台,具有防雨、防晒、防尘、防蝇、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提供即食食品的,必须有加热装 置,做到烧熟煮透;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违反相关规定的,可由登记部门注销食品摊贩临时经营登记证。(记 者 周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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